到行政机关办事,遭遇工作人员冷脸,本该快速办结的事情,却一拖再拖。10月1日后,北京居民如有上述遭遇,可依照《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相关工作人员提起行政问责。
此前半月,首都之窗就《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有部分网友提出,鉴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早已实施,所以《办法》没有特殊意义,更有网友担心《办法》的问责会形成“假问”。
昨日,北京市监察局副局长杨小兵、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荣梅做客首都之窗表示,《办法》系对约束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框架的补充,针对“不到行政处分程度、但比较轻微的违纪情况”,如上述行政机关的“冷脸”,此前不能依据《条例》维权,但今后却可以凭借《办法》提起行政问责。此外,“三法”(《办法》《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处罚方式,均有明显区别。
据首都之窗统计,此次《办法》征集意见,共回收问卷228份,73.2%认为《办法》“对加强行政人员管理和监督能起到重要作用”;认为“能够分别起到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投票比例分别为57.1%、42.4%。
- 互动
“案件影响恶劣将向社会公开”
昨日,有网友提出,为使行政问责真正启动约束效果,《办法》应增加问责披露制度,问责事项、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办法》有规定,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造成恶劣影响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荣梅表示,现未规定行政问责的案件一律需在媒体或网络公示,但对于有社会恶劣影响、需要回应社会的,会通过相应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至于哪些需要在网络或通过媒体公开;哪些在一定范围公开,还需问责机关根据问责行为的性质、影响程度,具体确定”,“不能把一件很小的事情在很大范围内公开,可能会影响到行政机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 对比
1 问责对象 纳入事业单位人员
杨小兵介绍,《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条例》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而《办法》的问责对象,除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上至单位主要负责人,下至一般工作人员,都属于问责的对象。范围非常广泛”。
担负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比如各级行政机构直属的事业单位,此前未被《规定》《条例》所吸纳,但《办法》首次将这些与行政机关和公众有紧密联系的阶层,纳入了法律框架。
2 问责情形 常见行政违纪行为
“《办法》规定的需要问责的情形,从行为违法违纪程度上来讲是最轻的。”杨小兵说,《办法》主要规范那些在工作中常见、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依据现行责任追究制度,无法有效追究责任的行政违法违纪行为,“比如办理一些手续过程中态度不好,态度生硬,工作拖沓等等”。而《规定》也就是责任追究,主要针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因其决策严重失误、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3 问责处罚 没有行政处分严厉
对于被问责人,《办法》列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等8种处罚方式,其中部分处罚虽与《规定》相同,但二者还有明显区别,“《办法》规定的是‘责令道歉’,《规定》是‘责令公开道歉’;《办法》只提出了‘免职’,《规定》则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此外,与《条例》相比,“《办法》属于组织处理措施,《条例》的问责方式则属于行政处分,应当说行政处分更严厉一些”。 (记者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