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11·15”特大火灾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二审公开宣判,终审裁定驳回8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各项判决。
2011年8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26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宣判。判决后,原静安区建交委综合管理科经办人张权、金山区添益建材经营部负责人冯伟,原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安全员陶忱,原静安建总副总经理周峥、安全设备科科员曹磊、技术质量科科长助理范玮民,原静安监理公司监理张永新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张权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权所犯滥用职权罪尚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认定张权受贿数额有误;冯伟及其辩护人提出,冯的行为应属行贿。马义镑、张永新、周峥、陶忱及其辩护人分别以被告人已履行了部分职责,原判量刑过重等理由,要求从轻、减轻处罚。曹磊、范玮民及其辩护人提出,曹磊、范玮民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相关案件进行了全案审理后认为,张权明知高伟忠违规决定对教师公寓项目不进行申报,并指定静安建总承包并整体转包给佳艺公司,仍积极执行;对教师公寓项目施工期间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张权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属情节特别严重。冯伟通过张权等人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冯、张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依法均应对受贿总额承担刑事责任。马义镑积极参与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的违法分包,没有认真履行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认真的检查和整改;张永新、周峥、曹磊、陶忱没有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范玮民从未到岗履行项目经理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职责,致使项目经理对工程的监管职责虚置。马义镑等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致使重大事故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有效排除,因而发生特别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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