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每日电讯》8月29日报道,不久前,家住上海的高敬德来到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干分局,询问其举报神龙保健品店售假问题的处理情况。让他没想到的是,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喊来了售假者,并起草了一份《协商意见》,撮合其“协商解决”。这份《意见》白纸黑字写明高敬德领取举报奖励4300元,高敬德放弃包括投诉举报、诉讼、行政复议、向媒体曝光等形式就本案追究神龙保健品店和药监部门的责任。据悉,浙江省、杭州市两级药监部门已经开始调查此事。
对于这起案件,打假人认为执法者事实上成了售假者私了的见证人乃至帮凶;而药监部门认为这只不过是工作人员“工作细节上的问题”,“当时出发点是在依法行政的同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并不涉及渎职,更谈不上做售假者的帮凶。孰是孰非,相信随着有关部门的深入调查,案件最终会有个明确的说法。
公众希望知道,这起案件究竟是一个个案,还是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到底是个别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还是有关部门的工作“惯例”?虽然浙江省药监部门表态称,无论仅仅是“见证”,抑或是主动“协调”售假者和打假者私了,都是一个“极其低级的错误”。杭州市药监部门也强调他们打假的成就和对举报的重视。而不得不承认,此事隐约暴露出某些执法部门以罚代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执法导向问题,值得关注。
当地药品销售市场存在售假现象,这是事实。当地执法部门面对公众质疑,强调监管的边界不清、执法缺少强有力的依据,申明其做出行政处罚慎之又慎,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等。由此,我们似乎可以做出这样的推论:因为边界不清,执法缺少强有力的依据,所以,就宁可采取私了的手段平息举报,而不是严格执法?因为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所以即便证据确凿,也要调解解决,宁可冒一定的风险提供所谓的行政担保,也不愿做出明确的行政处罚?售假者被罚了款,举报人得到了经济奖励,就可以平安无事,当地执法部门据此即达到管理目的了吗?
执法不严,执法可以打折扣、可以“变通”,我们不难找出类似的现象。比如教育乱收费问题,有关部门的规定可谓明确具体,但是面对举报人确凿的证据,有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多数采取退款的处理决定,而不轻易给予收费的学校行政处罚。比如建筑市场的分包问题,相关法律一再强调不得违法分包,但事实上很多建筑项目存在违法分包,引发的质量投诉不断,但是很少有建筑企业因此被禁止进入建筑市场,至多给予警告和罚款处理。
我们不否认当地执法部门对售假者进行过打击,也取得过一定成果,但不能因此而对现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执法上的打折扣、任意“变通”,直接损害法律的尊严,破坏市场的规范。这不是一个方式问题或一个“低级失误”。有关部门应该以此为戒,坚守执法者的职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评论员 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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