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江西省公安厅获悉:从今年11月1日起,《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届时,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江西省和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流动人口,须进行居住登记,但不强制办理居住证,并可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乘坐公交、义务教育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按照规定,江西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及提供住宿的单位或个人为责任人,在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此外,房屋出租人还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居住在具有本地户籍的亲属家中的流动人口,居住时间在15日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已满16周岁且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以向有关单位申领《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证》,有效期限为6个月至3年。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安机关接到申领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应提交的材料;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领人并说明理由。
拥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享受多项与常住居民一样的“市民待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此外,流动人口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常住户口。(记者 卞民德)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