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近几年来慈善立法进程的步伐有所放慢甚至停滞?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参与慈善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称,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大家对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关系如何处理还有分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慈善机构由主管部门来管理。从理论上讲,慈善机构不应由主管部门来管理,但是如果突然放开约束,很多人担心慈善事业会失控。而由主管部门来管理,又有违慈善事业作为民间的、社会的救助本质(9月7日《人民日报》)。
慈善事业之所以乱象丛生,立法滞后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对此,人们千呼万唤,但迟迟没有结果。这是为什么?原来是因为争议太大。立法过程中有争议是正常的,但笔者没有想到此次争议竟然主要是关于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因为在笔者看来,这个问题应该是“不争”的。
慈善事业的本质就是民间的,古今中外莫不如此。扶贫济困、解危救助,政府和民间都有责任,但政府的救助与民间的救助有质的区别。前者是政府代表全民向社会提供特别的服务,它与个人的品德无关;而后者是公众或社会组织的自愿行为,它是源于个人内心向善的冲动。因此,只有民间的救助才能算是“慈善”,它应该由公民或社会组织独立地去做。政府可以而且必须监管民间的慈善行为,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政府应该予以纠正,但不应该直接介入其中。为了保证慈善的独立性,慈善机构当然应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而不应该由某个政府部门来“主管”。纵观公益慈善事业发达的其他国家,慈善机构也都是民间的独立机构。
从职能的角度,政府也不应该主管慈善机构。政府职能转变,就是要从“全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温家宝总理一再强调,政府一定要把那些“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和社会组织。那么,哪些事情政府“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慈善事实上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政府垄断慈善,很多民间的慈善机构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而无法获得合法的身份;而官办的慈善机构也因为暗箱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而缺乏公信力,进而导致慈善事业的疲弊。事实已经证明,政府“管不好”慈善、也管不出兴旺发达的慈善事业。
放开对慈善机构的管理,确实会给政府的监管带来很大的挑战,但这是政府必须面对的——政府不能因为监管有难度就拒绝放手,这就好比不能因为市场经济的监管难度大而坚持搞计划经济一样。当然,突然放开确有可能失控。鉴于中国的慈善机构长期为政府所垄断,政府既缺乏监管的经验,相关制度的健全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比如逐步降低准入的门槛。
综上所述,关于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如何处理完全没有争论的必要,不要因为这些无谓的争论阻碍慈善立法的进程。(盛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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