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紫荆花幼儿园两名4岁女童被滞留校车致死。
早在去年2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校车标识强制性国标》(简称“校车国标”),就对校车的硬件设施作出了“标准规定”,诸如小学生校车必须每座配备安全带、如校车至少应设2个应急出口、小学生座椅不应是易折叠的单人座椅等等,这些“标车”规定,非常必要。
如今,“两名4岁女童被滞留校车致死”!这也给教育部提了个醒:“标车”更要“标人”。
所谓“标车”,既有“标准的校车”,还有“标准的服务”;“标人”呢,对应“校车日志”,里面起码应该有与“人”有关的一系列硬性规定:要有“驾驶员”与“跟车照管人员”;要有“核定人数”与“实载人数”;要有“上车学生人数”与“下车学生人数”;更要有“监管校车的校领导”等等,一旦出了问题,该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
家长将宝贝孩子送到学校,也便将其生命安全托付给了师长们,天大的事是“安全第一”。对此,我们不能光凭老师的觉悟,也不能光讲“师德”,关键要“靠制度保安全”,要有“标人”的“约法三章”。(张传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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