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职人员到配偶子女 财产监督范围有待扩大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推进,人们已经认识到,受监督的不应限于公职人员名下的财产。现行制度已从仅监督公职人员自身的财产扩展到监督其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财产,一些地方甚至扩展到共同生活的父母名下的财产。
就监督对象的范围而言,社科院2010年《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制度调研报告》指出,近年来实施的收入申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主要适用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一些地方试点实施的有关制度则相应降低了监督对象的级别,比如,新疆阿勒泰地区就将科级干部纳入监督对象范围,受监督的财产范围则由过去的公职人员个人收入逐步扩大到个人财产乃至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的财产。
中国社科院调研报告显示,被调查者均倾向于将实施财产监督的对象适用于更大范围的公职人员。在认同对财产实施公开监督的公职人员中,仅有1.4%的人认同公开措施只适用于省部级以上人员;认同只适用于地厅及司局级以上人员的占6.8%;认同只适用于县处级以上人员的占35.8%;认同只适用于科级以上人员的占18.6%;认同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的占32.7%。
在认可对公职人员财产实施公开监督的公众中,对上述五种观点表示认同的比例分别为1.1%、3.7%、17.6%、26.6%和43.7%。由此可见,无论是公职人员还是公众,多数倾向于对更大范围的公职人员的财产实施监督。不同的是,公职人员更倾向于将监督对方限定于县处级以上人员,而公众则倾向于对所有公职人员的财产实施监督。
“完全按照行政级别一刀切地划定监督对象的范围并不可取。”李林研究员表示,不同级别的政府机关中,具体掌握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级别有很大的差异。很多中央机关,一般只有副处级以上的公职人员才可能实际影响公权力的运行。而在基层,如区县一级地方政府中,一名科级乃至副科级的公职人员即可掌握较为实质的公权力。
从向主管报告到向公众公开 官员财产公开程度尚需加大
对公职人员实施有效的财产监督,必然要不断扩大财产公开的对象,扩展各种公开渠道。调研报告显示,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已经实施的财产监督措施中,对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方式主要是以向主管机关报告财产为主,一些地方则试点采取了适度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的做法,以机关内部自我监督为主。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和方式相对不足,财产监督的透明度和开放性不够高,制约财产监督的实际效果。
人们对公职人员财产的关注度较高。调研显示,有相当数量的被调查者希望向公众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让公众参与监督公职人员的财产。在所有认同以公开的方式监督公职人员财产的被调查者中,68.3%的公众认为应当向全社会公众公开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仅有15.1%的公众认为只需要向本单位所有人员公开;认为只需要向本单位领导公开的,则只占5.3%。
公职人员中,63.6%的人认为应当向全社会公众公开公职人员财产状况,认为只需要向本单位所有人员公开财产状况的则只有17.7%,认为只需要向本单位领导公开的则仅占7.7%。可见,就公职人员自身而言,多数也认同扩大公开范围,让公众参与监督。
以上调查表明,有必要逐步加大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公开程度,合理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公职人员财产状况的热情和积极性,提升公职人员的公信力。
财产监督配套措施需要加强 应循序推进
当前,国内实施的财产监督措施除了采取公职人员申报财产和有限范围内的公示以外,相关的配套措施还不够健全,以致财产监督本身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既不能确保相对准确地掌握有关公职人员的实际财产状况,更不能有效地发现报告财产状况不实甚至隐匿财产的公职人员,进而为实施严厉的制裁提供依据。
田禾认为,加大对公众的公开力度,允许公众广泛参与公职人员财产的监督,将是推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制度建设的必然出路。此外,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公众举报、投诉的机制,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和保密。而且,还必须加大对申报不实者的行政乃至刑事制裁,特别是需要继续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有关规定。
田禾表示,为有效实施这些制度,关键的则是要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税务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各种相关部门都可以对公职人员的主要财产状况互通有无、密切配合。完善金融实名制度、反洗钱制度等是实施信息共享的前提,而信息共享则是上述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的保障,是实施好财产监督的关键。
李林建议,推进公职人员财产监督必须选择恰当的路径,逐步推进。首先,要明确财产监督机制的功能定位。一方面要求公职人员如实地报告个人乃至家庭的财产状况等;另一方面则通过实施监督,令主管部门和公众可以发现其与自身经历、职务、任职时间等不符的财产状况,进而查处其腐败行为。
其次,应当循序渐进,采取由点到面的方式。公众与公职人员对财产监督对象的确定存在一定的认识差异,而且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在实践中,一步到位地将所有部门、所有地方、所有级别的公职人员的财产不加区分地纳入被监督的范围,必然会遇到巨大的阻力。现在,一些地方已经开始了试点,但试点的地方在级别上都比较低,试点措施的合法性不能得到有效解决。需要恰当地选择切入点,自上而下逐步推行。
最后,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实施财产监督,涉及有关部门的执法权限、公众监督权、知情权与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的隐私权,还涉及不同部门在财产监督中的权限、职责、程序问题,在责任追究和制度保障方面,还涉及与刑事制裁的关系。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依靠国家自上而下地以立法的形式推动。
政策背景:中央及地方规定
目前,无论是在中央层面,还是在地方,都已经在公职人员财产监督方面出台了一些规定,并开展了部分实践。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申报个人收入情况。
2001年,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将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的申报事项由个人收入扩展至家庭财产。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进一步将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应报告事项扩展至其配偶、子女的有关事项。
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细化了报告财产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有关领导干部应申报的财产主要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在地方上,新疆阿勒泰、浙江慈溪、四川高县、重庆开县和江北区、上海浦东、湖南浏阳和湘潭所辖的湘乡等相继开展了领导干部财产监督的试点。2009年,重庆市还宣布在司法系统开展财产申报试点。(记者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