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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社会组织管理应重监管弱登记

2011年10月11日 06:06 来源:人民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社会组织目前存在哪些问题?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如何发力?专家就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

  社会组织重在坚持“非营利性”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金锦萍博士认为,民政部近期处罚的相关社会组织大都涉及以下违法行为:

  第一,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

  第二,社会组织违背其宗旨开展活动。成立任何一个社会组织都有其宗旨和目的,例如行业协会、学会或者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应是为了某一公共利益或者会员的共同利益。现有不少社会组织却漠视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走向了非法敛财的一面。

  第三,存在权钱交易。这里的权力不仅仅指政府权力,而是某种公共权力。例如中国电子商会主办的“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就是以一种公共权力与被投诉的企业进行交易。

  第四,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如“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案例。

  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核心在于资金相关行为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王名认为,民政部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是在登记注册方面。在登记注册的时候,社会组织需要达到一定的门槛。但是在登记以后社会组织一旦有违法的行为,民政部门制裁起来却有一定难度。

  王名认为,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中存在违法的行为,但是政府没有能够采取有效的监管,一方面的原因在于政府可以采用的手段和工具有限。

  他介绍说,在我国,民政部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管理的依据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在管理上是重登记而轻监管,非营利组织登记注册成功以后,在监管中能用的手段就只有年检和评估。发现社会组织有违法行为以后,只能在年检的时候对其作出处罚,比如年检不合格不予登记,但是它的负面影响可能已经很大了。

  至于评估,是个自选项目,很多社会组织希望通过评估得到3A、4A或者5A认证,提高公信力,但是有问题的社会组织可以选择不参与评估,回避和掩盖问题。所以,监管的重点应该放在过程中而不是入口,弱化登记而加重监管。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贾西津认为,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核心在于资金相关行为,一方面是资金的来源,比如募款和商业合作行为,另一方面是运作,比如和商业组织的合作。

  降低登记门槛,加强过程中的监管

  王名介绍说,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国际通用的管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追惩制,一种是预审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预审制,也就是在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时候比较严格。而像英国采用的是追惩制,在登记注册的时候降低门槛,但是在登记注册之后加强监管,如果出现违法行为,则实施严厉的惩罚。

  英国查处有违法行为的社会组织,主要也是通过举报,他们有遍布全国的举报中心,如果接到举报,会在24小时之内作出反应,对相关组织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则会由对议院负责的慈善理事会对该组织进行托管,设定限期改选理事会,一般是在三个月之内。

  我国目前没有托管这样比较刚性的手段,法律没有赋予政府这方面的权力。

  王名说,今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都在讨论修订,目前已经完成讨论,上报国务院法制办。今年讨论修订的相关条例就希望降低登记门槛,加强过程中的监管。

  王名认为,除了研究和开发更多的监管手段以外,还应该建立公益举报和回应系统,对举报做出迅速有效的反应。现行的举报就是通过写信、信访等手段,不是非常有效,而且反应慢,对于一些影响比较恶劣的事件,等有关部门作出反应,坏的影响早已造成了。

  潘跃 张彦春 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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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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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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