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社会建设的思路统驭治安严打,绝不是说要放弃严打,而是强调首先要搞好社会建设,严打只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
是用严打的思路推行社会建设,还是用社会建设的思路统驭严打?这是一个深刻的问题。中央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很明显,原来的综治委具有更加重要的职能。新旧职能交织在一起,工作起来如何摆布,可能不像改名那样简单。传统思维具有强大的惯性推动,特别是面临实际问题时,可能会深度地依赖过去的路径,用治安严打的思路来搞社会建设,这恰恰是背离综治委转型初衷的,需要给予足够的警惕。
依靠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奉行的基本政策,尤其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前期,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立法,严打正式成为国家的基本刑事法律。严打方针的贯彻执行,的确为改革开放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严打方针已经成为社会管理须臾不能撒手的拐杖,治安形势的根本好转,似乎还遥遥无期。安全感的提高,可持续性明显不足,某种形态的犯罪减少了,而另一种犯罪形态又明显增加了。某个地方的犯罪被抑制,却又流动到了另一个地方。当然,这并不能说严打方针不对。问题明显在于,严打必须以社会建设为基础。如果没有社会建设,如果不培育社会的自身秩序机能,严打必然像割韭菜的刀子,在一茬又一茬的违法犯罪面前捉襟见肘。不仅如此,如果过分强调和依赖严打,在打击了违法犯罪的同时,也伤害了社会机能,正如药物滥用和药物依赖对身体的伤害一样。
现在,底层社会违法犯罪的扩大化甚至罪恶化,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某些村落或群落,青壮年大都参与违法犯罪,成为有名的“赌博村”、“盗窃村”、“抢劫村”。还有一些村落群落专门从事制假贩假,分工严密,规模庞大。有的地方盛产打手,专门输出地下保安从业人员。有学者把这种现象叫做底层溃败,其意引人深思。如果底层社会违法犯罪的普遍化继续扩散,社会的分裂将会不断加剧,所谓中上层社会也不可能独善其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总是单独强调和一味实行严打方针,就会形成越打越多的恶性循环。眼下正在进行的清网追逃行动,正是基于负案在逃和监管脱逃者太多的严峻现实。
用社会建设的思路统驭治安严打,绝不是说要放弃严打,而是强调首先要搞好社会建设,严打只是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此前多年一直贯彻打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治安思想,无非是既打又堵,把社区通道甚至家家户户的门窗都用钢条封装起来,监控电子眼密集得跟星星似的。现在我们终于意识到无论如何打防都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切实加强社会建设。社会建设的核心要求是让社会充满活力,有活力的社会才会培育出社会的自发秩序而不是外在力量强加的秩序。社会的自发秩序维持在一个正常水平时,根本不需要那么多的打防措施。当前的社会建设迫切需要减少行政、经济、文化各个方面的过多控制,释放社会的自组织机能。解放社会,也是在解放政府,减轻政府的沉重负担。如行政上要更多发挥社会团体的组织作用,经济上要从信贷工商税务等方面减少民营、民有经济体的限制,文化上要更多发挥非政府文化对社会的养育作用等等。
严打要坚持,但是标准要调整。也就是说,对那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安全的犯罪必须坚持严厉打击的刑事政策,而对于那些危害并不特别严重的犯罪,则应该逐渐走出重刑主义的依赖,大量的轻度犯罪则应该采取非刑事化策略。那些没有人身伤害后果的财产犯罪如盗窃罪,其定罪标准的确过低,通货膨胀多年居高不下,起刑数额还是区区数百元。如果一个服务员偷偷拿走了领导们公款吃喝剩下的半瓶酒或者半条烟,数额上已经构成了犯罪,有些酒烟甚至可以构成大数额犯罪。泛刑主义和重刑主义往往如影随形,其结果常常是太多的人犯罪,太多的犯罪人没有被追究,而一旦逮住就绝不轻饶。于是出现双重的反向激励:犯罪很容易,失手几率不大,而失手则会遭到重罚,犯罪成本高昂,所以,为了抵消成本,犯罪就变本加厉,下手越来越狠。对轻度犯罪采取非刑事化策略并不是说放任犯罪,而是把一些轻度犯罪“下放”到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法律中去,既节约执法资源,也降低反向刺激。同时,也提高了社会对某些违法犯罪损失的自我消化和自我防范能力。
综治委的更名具有意味深长的内涵,广东已经单设党委的社工机构,目前尚未考虑合并。不管是分设还是更名,其职能定位才是最为重要的。已被赋予新职能的社会建设和管理机构,需要从叠床架屋似的职能纠结中解脱出来,树立党委工作机构的权威,减少工作简报汇总等具体事务,从社会建设的根本措施入手,调整违法犯罪的打击标准,激发社会活力,疏导那些过度使用的打压社会的种种战役、行动和措施。(作者王鹰 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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