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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信任呈缺失状态 学者吁强化法律威慑力(2)

2011年10月17日 04:18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二

  而更有些政府部门没能充分预见到此类事件潜在的巨大社会效应,反应迟钝,使“小事件”造成大热点。

  有人说,道德失范、信任缺失已经使我们社会的人际纽带到了最危险的时候。一方面,重建社会规范、修复社会信任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生活每天都难以离开信任这一保障。因此,当务之急是用法律的强力来提供对于规范重建、信任重构的应急援助。

  按照一般逻辑,一种社会规范的形成在时序上表现出的规律性是:从习惯到习俗,从习俗到惯例,从惯例到法律制度。这是一个逐渐提升的过程。在一个高度文明的社会中,法律解决最底线的社会规范问题,道德调节更高级的社会规范问题。

  但是,在社会失范严重的今天,重构社会信任的着力点必须放在建立完善的制度上面,即必须使社会成员把对其他人的信任建立在对于社会制度、机制和规范的信任基础之上。换言之,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的信任是因为相信有合理、完善的制度保证了这种可信任性,而不是出于对这个人或这些人的个人关系以及对其人格特质的透彻了解。

  通过完善有关法律的方式来为社会规范提供援救,用法律的强力来重构社会信任和助推社会文明。着力点之一是,在社会中建立具有长效的惩罚机制,其最重要的功能是阐明一个社会其成员不被允许的行为取向。

  作为社会信任的一种保障性基础,应该在涉及每个社会成员切身利益的制度安排上,进行一系列操作层面的严密设计。在建立正向性的激励机制(设立见义勇为奖)的同时,还亟须建立一种长效的惩罚机制。具体而言,一旦某个人出现了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那么,他所将受到的惩罚力度一定会是非常巨大的、长期的——既包括某些眼前可计算的物质利益的丧失如罚款等,又包括在未来一定时期中可能丧失获得发展的重要机会。

  这种机制的威慑力,无疑会极其有效地强化着社会成员,形成基本的却是敏感的诚信意识,并竭力维护好自己的诚信档案。让助人者不要再受冤屈,让获助者不能随意诬陷,应该成为建立相关法律法规的一个基本目标,例如,英国设有“见死不救罪”,规定一个人“没有对涉险人士予以协助”,就会面临法律的惩罚。新加坡则建立了这样的惩罚机制:如果获助者事后反咬一口,则必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接受其本人医药费1~3倍的罚款惩处。那么,对于相关机构或部门,是否也应该建立一定的法律法规呢?

  三

  依靠法律的强力来重构社会信任,实属初级阶段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通过法律厘清底线,可望能够重新树立起人们的信任感。

  在社会转型加剧,文化传统正在消失的今天,人们面对越来越多的“陌生人”,重构社会信任的确任重道远。从根本上说,正是在通过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安排及其运行机制来推进社会信任的过程中,社会成员对于遵守规范从认知开始,逐渐加以接受,直至实现内化,最后达成服从。于是,道德行为的内在控制便得到了根基性的生长。因此,社会信任的建立便从一个敬畏法律的阶段,进入一个享用法律的阶段。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者 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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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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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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