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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湄公河惨案提示建立次区域联合执法区

2011年10月17日 09:0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中国籍)和“玉兴8号”(缅甸籍)两艘搭载13名中国船员的商船在泰国境内被不明武装分子劫持,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枪击,造成12人遇难、1人失踪的重大安全事件。中国外交部已就此向泰国、缅甸、老挝三国驻华使节提出紧急交涉和三项要求。针对本案,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尤其是从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就建立湄公河次区域长效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合作机制做好准备。

  澜沧江—湄公河流经中国、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六国,全长4880公里,被誉为“东方多瑙河”。2001年6月26日,中老缅泰四国在澜沧江—湄公河800多公里的航道上实现自由通航,10多年来,该河段已成为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商贸、旅游发展的“黄金水道”。可是,就是这样一条重要的经济生命线,在给流域人民带来繁荣和发展的同时,也引来一些亡命之徒的垂涎,途经货船被劫、被抢成了家常便饭。中国西双版纳州官方数据显示,2011年以来,湄公河金三角河域货船遭遇劫持案有近50起。

  湄公河流经多国,按照国际法一般属地管辖原则,发生在哪个河段的安全事件,就应当属于哪国管辖,他国执法力量难以进入其管辖区域内执法,加之湄公河流经的金三角区域处于多国交界处,执法难度很大,给了各色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湄公河成了贩毒、抢劫、走私等犯罪多发之地。

  众所周知,对付恶性跨国犯罪,仅依靠一国之力难有作为,各国密切合作,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成为首选。根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有关规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跨国有组织犯罪。当前最紧要的是彻查湄公河惨案真相,缉捕凶手。为此,中方应首先依法向泰国、老挝和缅甸(主要是佤邦地方政府,其已经表示愿意接受中方调查)提出请求,组成调查机构,共同开展本案的侦查和取证工作。《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19条规定了联合调查方式,中国和老挝同为该公约签约国,此乃双方开展联合调查法律依据;尽管泰国尚未加入该公约,但是《中国和泰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10条就双方安排有关人员到对方境内协助调查作出了规定。据此,中国和泰国、中国和老挝开展双边调查取证合作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为了保障湄公河航道通行安全,中方还应当充分借助和利用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GMS)领导人会议机制,向老缅泰三国提出签署保障河道航行安全的协议。其实,早在2005年第二次大湄公河次区域领导人会议签署的《昆明宣言》中就曾提到,“我们将推进未来的合作,以应对我们面临的威胁,包括贫困、发展差距和正在形成的对人类安全的威胁,例如恐怖主义和跨境犯罪,尤其是毒品走私和贩运人口。”可是,6年过去,各方的合作还仅限于宣言、公告的基础上。湄公河惨案告诉我们,各方应当为保障湄公河河道航行安全签署具体化和可操作性的、以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合作协议。

  但是,要想彻底解决湄公河航行运输安全问题,联合武装执法机制还远远不能适应防范和打击该地区跨国犯罪的需要,们必须建立一套长效、综合的预防和打击跨国犯罪多国联合执法机制。可以考虑建立中老缅泰柬越大湄公河次区域联合执法区。联合执法区实际上是地域上接近的具有相同历史文化、法律传统的国家在相互尊重主权、平等互惠基础上,为了防范和打击困扰各国的跨国犯罪,共同协议划定某一区域,开展多边执法合作。

  目前,中国和湄公河流域各国已经在打击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领域开展了有效合作。早在1995年5月,中国和缅甸、老挝、柬埔寨、泰国、越南签署《次区域禁毒行动计划》,形成了湄公河次区域多边禁毒合作框架;2003年11月,该六个国家正式提出大湄公河次区域国家合作反拐计划(COMMIT),并于2004年10月签署了《湄公河次区域反对拐卖人口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强调了加强湄公河次区域六国的跨国执法合作,通过刑事司法程序,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等内容。

  该流域的六个国家应当在现有的打击毒品犯罪和跨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执法合作机制的基础上,构建一种更为紧密的联合执法区,就各类跨国犯罪的预防、侦查、犯罪人缉捕和审判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具体地讲,大湄公河次区域联合执法区应当包括联合执法区情报、信息交流;联合执法协调;联合边境管理控制;联合侦查、调查合作;跨越边界追捕、移交逃犯等五方面。

  可以预见,随着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密切,滋扰该区域的跨国犯罪会更猖獗。我们需要认真研究湄公河惨案发生原因、处置工作各环节,从中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湄公河流域各国防范和打击跨国犯罪的长效合作机制,努力打造平安的“黄金水道”。(王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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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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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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