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上海10月18日电 (记者 陈静)记者今日获悉,上海市检察院新近出台了《上海检察机关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这意味着,上海检察机关将主动、全面地接受社会监督。
据介绍,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共有24条,对检务公开的基本要求、重点、组织领导以及督促检查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实施意见”要求上海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断拓宽和完善检务公开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依法、充分、如实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申城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作用,明确规定对上海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凡涉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七种情形,都必须提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议。
人民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评议,人民监督员以随机方式抽取,总人数为单数,三名以上或者重大案件五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认为办案过程中存在违反办案程序等执法不严等问题,可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启动监督程序。承办部门必须在案件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对确实存在问题的,接受监督的检察院要将及时整改情况向人民监督员反馈,并层报市检察院。
《实施意见》还对听庭评议监督做出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规定,将定期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听庭评议队伍,对出庭公诉活动进行公开或者暗访评议监督。
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为更方便社会了解、监督检察工作,上海检察机关还将完善在办案件当事人查询系统。上海检察机关将建立案件当事人电话和电子查询案件的信息系统,届时案件相关人员如需要可直接到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接待窗口申请,查询申城检察机关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的可公开信息,目前该电子查询系统仍在开发试运作之中。
《实施意见》还对通过新闻发布、检察开放日、检察院网站等形式,拓宽检务公开形式,加强与公众互动做出具体规定。各级检察院都将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集中采访活动等;基层检察机关向社会各界公开检察工作情况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每年将不少于2次;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检察官还将通过作客网站接受访谈、“检察官在线”网络庭审直播以及“检察官微博”等形式,积极开展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为确保检务公开的落实,《实施意见》还对完善检务公开工作制定了督促检查制度。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将定期检查、评估检务公开情况并通报检查结果。对于违反检务公开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如果发现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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