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2岁的女童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没有施予援手的事件引起广泛关注。10月18日,广东省政法委、社工委等十多个部门开展“谴责见死不救行为,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大讨论。而对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受访专家意见不—,有赞成通过立法进行惩罚,也有人对“立法规范”持谨慎态度。
小悦悦的悲剧发生后,有人重提“立法惩罚见死不救”并不奇怪。我觉得,这种立法吁求其来有自。但是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毕竟是一种出于内在向善美好心理的自发自觉行为,若非要让人们迫于法律威慑才去助人,即便见死不救的人减少很多,也并不意味着社会道德水平真的得到提升。
用法律惩罚见死不救,严格说来只应该针对那些与危难者有直接关系的人。如与其一同行动的亲戚、朋友或同事等。这首先是因为若将立法惩处见死不救的针对对象,扩大到包括陌生人在内的所有在场人员,明显缺乏操作上的可行性。如果对见死不救人员的法律认定上存在障碍,那么法律规定自然也就容易沦为摆设。
另一方面,要立法惩罚见死不救,还要能够在法理上证明一般公民在他人处于危难之时确实负有必需给予救助的“法定”义务,而这显然是困难的。当一个人面对他人处于危难之中未予救助,尽管有违社会道德要求,但是却并未直接损害到他人的权益与公共利益,所以并不需要公权力进行干预。正如广州社科院哲文所所长曾德雄所指出,路人没有施救属于道德上应该谴责的范畴,而以公权力通过立法介入道德领域,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私权,适得其反。
许多网友也感叹,包括此次小悦悦遭碾压路人袖手旁观在内的许多事件,除了与部分路人道德缺失有关,也与近些年来一些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遭冤枉,而司法机关未能切实维护与保障这些施救者的权益有关。我以为,法律介入“见死不救”事件,首先应当从积极维护与保障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者的权益入手,通过严密与公正的审判还施救者清白,并依法惩处那些反过头来诬陷施救者的被救人。我相信,当人们真正卸下了心理上的重负,许多人也就会敢于在本能的向善心理驱使下,向他人主动伸出援手,见死不救的现象也就能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减少。(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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