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一名15岁中学生扶起被电动车撞倒的女士,反被诬陷为“肇事者”。警方介入调查后,才确认该中学生是救人而非肇事者。此事令人唏嘘不已,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现象不时见诸报端,而对诬陷者的处理虽然备受关注,却往往不了了之。
大力弘扬见义勇为行为,是构建和谐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有之义。所谓“见义勇为”指的是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见义勇为者一旦被诬陷并得不到昭雪,对社会公德的“杀伤力”将难以想象。
见义勇为的善举不容诬陷。司法机关在介入调查涉嫌诬陷见义勇为者的案件时,无论涉嫌诬陷者是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或者非受益人,都应及时、认真做好备案工作。如果证明见义勇为者确被诬陷,应给予相应的法律援助,给社会一个认真负责任的交代。
惩处诬陷见义勇为者并非无法可依。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鉴于见义勇为在保护社会利益、对社会有积极贡献的特殊性质,而诬陷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将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因此对公然侮辱和诽谤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司法机关或可提起公诉。
如果诬陷见义勇者是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或受益人家属,那么其行为或许涉嫌敲构成诈勒索罪。我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指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即便见义勇为的受益人涉嫌敲诈勒索见义勇者未遂,也应给予相应法律惩处,以儆效尤。
为保护做好事的人,一些国家制订了相应的法律。比如,美国和加拿大的《好撒马利亚人法》,是给伤者、病人的自愿救助者免除责任的法律,目的在于使人做好事时没有后顾之忧,不用担心因过失造成伤亡而遭到追究,从而鼓励旁观者对伤、病人士施以帮助。意大利、日本、法国、西班牙等国的《好撒马利亚人法》,要求公民有义务帮助遭遇困难的人(如联络有关部门),除非这样做会伤害到自身。德国也有法律规定“无视提供协助的责任”是违法的,在必要情况下,公民有义务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损害,则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责。
如果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保护伞”,并且让受助却诬陷见义勇者的人受到惩处,见义勇为的善举必将在中华大地发扬光大。(记者 黄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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