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两岁女童悦悦在佛山连遭两车碾过,十多名路人依次经过却未施援手,最后是一名捡破烂儿的阿婆好心将孩子扶起。关于路遇危难是否“拔刀相助”的争论再次引起网友热议。不难看出做了好事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却是“路遇危难、拔腿就跑”的重大动因。有的人做了好事,但却承担了法律责任,事实方面的原因在于案件本身缺乏客观证据证明或者仅仅只有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即事实不清、真相不明的案件。
进入司法视野的“见义勇为”案件,往往对社会的影响极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如果裁判不妥,将会导致法律发挥错误的指引作用,从反面引导社会公众“路遇危难,拔腿就跑”,从而间接导致社会道德滑坡、社会风气日趋渐下。这不仅与司法为民的目的背道而驰,而且与法治精神相违背。那么,法官如何裁判此类“见义勇为”案件才会尽可能避免如此结果的出现?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诚实信用原则,既赋予法官尽全力探究案件真实的自由裁量权,又能避免推理建立在法官个人好恶的假设之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官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分配举证责任,依法作出裁判。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承认法官创造性的司法活动,允许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依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
面对类似的事实不清的“见义勇为”案件,如何使用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就成了本案判决推理的突破口。然而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意义上很难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其适用具有模糊性。因此,针对此类“见义勇为”案件,必须细化适用的标准,才能够真正意义上指导法官裁判。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法官在当事人分配举证责任的原则,应该考虑如下标准:
盖然性标准。具体而言,当综合考量案件所有证据后,合议庭认为该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远远超出其不存在的可能性时,将举证责任置于主张该事实不存在的一方当事人,而当待证事实不存在的可能性远远大于存在的可能性时,将举证责任置于主张该事实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因此,如果当事人此时不能充分举证时,那么就按照举证责任归属判决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假设佛山两岁女童悦悦,被两次碾压后,有路人将其救起,整个过程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佐证,后来起诉见义勇为者要求赔偿,那么法官可以根据原告受伤情况、关于当时情形的描述,被告的辩解,甚至现场查看等综合考量被告碾压致受害人死亡这一事实发生的可能性比较大,那么否认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在于被告,如果被告提不出相反证据,那么被告败诉;反之,则原告负举证责任,原告提不出充足的证据证明是被告碾压致死,那么原告败诉。
当事人的诉讼动机。诉讼是当事人因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而请求法院给予救济的活动。但是,不排除有些当事人为不正当利益而提起诉讼。如,最近的一则新闻是,北京一位65岁的老者孙某,常年坚持在东城区北新桥路口的西北角斑马线上“碰瓷”,9年共“碰瓷”341起。每次私了的款项最少是400元,最多4400元。警方恍然大悟,孙大爷已被警方拘留。“碰瓷”成了某些人不劳而获以诬陷方式来“黑钱”的手段。那么法官在庭审当中,就要细心判别当事人的言辞上有无矛盾的地方,与提交的证据是否存在不一致,以及在当时是否会发生此类情况,综合判定原告是否有“恶意诉讼”的嫌疑。
正面指引标准。规范指引是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司法判决是实践法律的结果,因此对社会也起着指引作用。好的司法判决能对社会行为起到正面的指引,而不妥的判决起反面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盖然性标准和主观动机标准,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能够帮助法官正确裁判案件,但是案件的判决结果还有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或者与社会公众的价值观不符,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此时,法官可以基于司法裁判指引功能的考量,对判决重新审视和纠正,从而作出符合法律基本精神和和谐社会要求的判决。(作者单位: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毛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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