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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制度得不到执行是矿难发生的共同原因

2011年11月14日 15:17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新华社11月13日报道,云南省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至13日,遇难者增至34名,仍有9人下落不明。多名目击者和当班矿工表示,当天的煤矿值班领导并未带班下井。事故发生时,该下矿的副矿长齐谷明在矿上睡觉;事故发生后,齐谷明从煤矿小斜井进入矿井中,然后从煤矿小斜井跑出,伪装带班下井后逃生的假象。

  矿难毕竟是人造成的,并非不可抗的自然灾害,所以矿难肯定是可以根治的。事实上,在很多国家,采矿并不是高危行业。而在矿难治理上,我们国家不可谓不重视,屡次矿难发生,都会引出新的治理办法出台,从法律到行政措施,应对办法层出不穷,领导下矿就是其中一个。在去年11月15日施行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中,安监总局把领导下井作为一项硬性规定,要求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领导下井措施,一出台便引出一片喝彩。按推断,这样的措施没有道理不产生作用:矿难发生,根在矿方不重视安全保护,如今领导和工人的安危系在一起,还能不重视措施?还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可现实宣布了这一措施照样会失灵、失败。这不免让人困惑,这么好的办法为什么对付不了矿难?

  私庄煤矿领导伪装下矿,已给出了答案:制度根本没有得到执行。私庄煤矿的领导可以不下井,其他煤矿的领导当然也可以不下井,于是,危险依然只是矿工的,煤矿高利润低成本的生产方式依然可进行下去,带血带泪的矿难仍然得不到遏制。

  其实,得不到执行的,又何止是“领导下矿”的规定。在对付矿难的那么多办法中,只要有少部分得到好的执行,矿难就会大大减少。屡次矿难的事故通报中,都可以从原因中看到“三违”身影,相关的安全生产制度都被虚置。制度得不到执行,是矿难发生共同原因,是“标准答案”。

  既然矿难发生有标准答案,那么就应该有的放矢,在制度的执行上下工夫,而不是无休止地为想新的办法绞尽脑汁、劳神费力,办法再多再好,得不到执行,都是徒劳。要落实制度,最根本还是要对事故责任者严惩不贷,对有法不守、有章不循者严惩不贷,对渎职失职者严惩不贷,做到这一点,再多的对策也没有“用武之地”。不是领导不下矿吗,出了问题领导同样跑不了,领导和矿工安危同样可系在一起。

  制度得不到执行,根源还在责任追究上没动真格。比如,造成171人死亡的黑龙江七台河矿难,11名主要责任人两年后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处理,有一名责任人在取保候审后,还能到煤矿谋事,每月领取工资。如果说矿难发生后,停职的责任人不是不久后就重回原岗,被免职的公职人员不是不久就能异地为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矿主无法照样逍遥快活,那么,煤矿生产的安全制度、安全措施才会被重视、落实,矿难才会少一些。(谢昱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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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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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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