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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公务员的私德“不私”

2011年11月16日 14:34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日,随着某公务员打骂自己父母事件被广泛关注,公务员的“德”又成为公众热议的话题。有人认为,打骂自己父母属于“私德”,公权力不应过分介入。但事实上,公务员的道德具有比较特殊的社会属性,我国传统选拔政吏的标准就是“尚贤重德”,而现代社会中如果公务员道德缺失,影响到的不仅仅是个人和家庭,还对社会有示范效应,影响到公权力的正确行使,甚至影响执政党的形象和威信。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务员的私德一点儿也“不私”。

  公务员的“德”具有自身的职业属性。公务员的道德要求要高于一般大众,其职业责任决定了其道德不仅要服务于国家上层建筑的建设,还要恪守职业操守,注重品行修养,为公众作出表率,这一点是各国公务员的共识。选择从事公职,就意味着要让渡出一部分私权利,所以公务员的公德与私德互为表里,难以分割。一些国家已经尝试将公务员道德法制化,公务员违反道德的行为可以按照法律追究相应责任。我国的《公务员法》明确要求,公务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并且将其作为公务员履职尽责的重要考核内容。打骂自己父母本身就是违反社会公德的事,发生在公务员身上更加有悖于公务员的职业精神和行为准则,公共部门有权利也有义务进行教育引导和管理约束。

  公务员的“德”体现党的执政理念。“党管干部”是我们党一个重要的组织原则。公务员是党的领导干部的基础群体,“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也是选拔公务员的重要依据。胡锦涛同志在今年“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坚持把干部的德放在首要位置,形成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润才、德才兼备的用人导向。在各种考验更加严峻、更加复杂的新形势下,公务员作为党和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实践者,只有具备更高的道德水准,多一些道德担当,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才能引领时代精神和文明新风,担负起建设和谐社会的重任。

  提高公务员的道德水准,关键要健全“德”的考察、评价和养成机制。2012年度国家公务员招考将加大对考生“德”的考察,更加凸显了公共部门对公务员的道德品行的重视。不可否认,“德”的评价本身有难度、不易操作,不能大而化之,也不能锱铢必较。一方面要制定科学易行的考察指标和权重,把公务员的“德”考准考实,另一方面要制定明确的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加大制度约束和惩治力度,防止权力产生的道德异化,同时要引入社会公众力量,加大对公务员违反道德行为的监督。而更重要的,是要注重全社会的道德养成,引导人民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赵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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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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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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