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积极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激发民间社会组织的活力,提升服务质量吸纳会员,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
广东将逐步从行业协会、商会入手,推进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新的社会治理结构。(11月23日《南方日报》)
一段时间以来,“创新社会管理”成为热议的话题,各地的社会管理创新实践也层出不穷。但总体看来,体制改革上的创新力度不大。此次广东着意推动社会组织的“去垄断化”,并建规立制来为社会组织“松绑”,无疑值得期待。
过去,“一业一会”格局让各行业协会、商会处于垄断地位,没竞争压力。广东此次将借鉴香港等地的经验,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激发行业协会、商会提升质量,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为确保“去垄断化”的实现,广东还将在社会组织注册上降低门槛,简化程序,突出“宽进”,重在培育。
长期以来,在社会组织管理上并没有一部统一的专门性法律。现有的几部规范性文件均系条例,立法层级较低,且局限于登记管理上,如1989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其共同特点,就是遵循了“大政府小社会”的管控模式。比如,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注册时,被要求必须先找到一家“业务主管单位”。而且,这个“婆家”还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这种由行政机关具体主管社会组织的体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却束缚了民间组织的活力。现在是到了“把属于社会的还给社会”的时候了。
强行要求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进行“业务主管”,既拖累了行政,又管死了社会,还伤害了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热情。改为“指导”,意味着行政机关对社会组织的主要职责,转向宏观层面的、组织对组织的“指导”,而非具体、细微的管理,非行政体制内的上下级关系。比如,某行业协会,就应由该行业的市场主体组成。哪怕是“挂靠”的行政部门,其主要官员也无资格加入该协会,更不能担任“会长”“秘书长”。
从2006年起,广东就率先推行以“五自四无”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改革,大多数行业协会、商会在人、财、物等方面已基本实现与政府部门脱钩。此次推动“去垄断化”,实为“去行政化”的持续。不“去行政化”,即便实现了“去垄断化”,也不过是为行政机关又添了一家“二部门”或“下属单位”。
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或“去垄断化”,意味着对行政部门权力和利益的调整,有些行政部门所以不愿放手。广东此次能清醒认识到,一些社会组织还存在脱钩不彻底和“行政化回潮”等现象,难能可贵,而对此开出的治理药方,无疑也令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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