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乙肝检测,还把连乙肝病毒携带者都不是的人,定为肝病患者——这“双重违规”该如何纠正?
山西宋江明报考公务员,体检时“被不合格”的事余波未息。西安又爆出了“被乙肝门”。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李丰去年报考了西安公安局某分局的警察职位,却在6月体检中被告知不合格。所谓的“不合格”是指“乙肝检测第二项和第五项阳性”。医学人士一致认为:这个指标只表示可能是既往感染过乙肝病毒已经康复,或注射过乙肝疫苗,属于健康状态。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今年3月,李丰提起了上诉;上诉被受理已经8个月,远远超出了两个月的法定审结期限,却至今没有判决。
本案跟宋江明案有一定区别,后者是招录官员舞弊,篡改了体检数据;本案的关键在于,体检标准被随意解释,体检似乎成了刷人的“潜规则”。
由于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误解,我国曾有过歧视性政策,并酿成严重后果。比如2003年,周一超参加嘉兴市公务员考试,被查出“小三阳”而未被录取。最后周持刀扎死、扎伤各一名招考人员。之后,国家标准中明确区分肝病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前者为不合格,后者为合格。要说明的是,李丰连乙肝病毒携带者都谈不上,却“被不合格”了。
2010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发布了通知,要求入学、入职体检中不得进行乙肝检测,只有公安特警等可以例外,而李丰报考的并不是特警岗位。同年3月,人社部、卫生部专门修订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其中明确“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但这些规定,并没有挡住西安在招录警察时继续搞乙肝检测,并把健康人李丰定为不合格。
更让人遗憾的是,招考部门、医院并没有因违规而承担责任。李丰起诉体检医院“进行国家明令禁止的乙肝体检项目”,一审败诉;李丰起诉当地公务员局,一审法院认为:李丰被定为“不合格”合法。这已经超出“乙肝歧视”的范畴,而是涉嫌“双重违规”。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乙肝检测,还把连乙肝病毒携带者都不是的人,定为肝病患者——这“双重违规”该如何纠正?(袁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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