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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西都市报:“超标公车可被收回”无异于零惩罚

2011年11月29日 17:49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的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公务用车,由本级政府公务(资深评论员)用车主管部门收回和处理。

  以往的公车治理规定,只是出台各种标准,却缺乏相应的罚则。可想而知,会有几个人把它当回事——这一次好像给出了罚则,规定“超标超编公务配车可被收回”。

  看到这样的新规,你就能明白,我们的公车治理为何一再陷入休眠状态。部门的公车超标超编了,仅仅只是收回超标的车,这样的处罚,对违规者而言无异于零惩罚:对部门和官员来说,没有任何损失,因为那些车本就不是用私人钱买的。这些车本就不属于他们,所以无所谓“失去”。

  这样的零惩罚规定,无异于变相鼓励部门和官员购买超标豪华车。一方面被曝光几率很小,更重要的是,即使查出来,最多只是车被收回。收回就收回了,反正是超过标准的车,反正不是自己的车。而且,即使车被收回了,以后还可以继续买超标车,至多再被收回。如此,无异于鼓励官员“错了就改,改了再犯”。之前不少地方,甚至连超编超标的车都不收回,而在无奈中成为既成事实,最终将超编超标车漂白为“合法车”,于是各部门竞相效仿。

  这种仁慈的“零惩罚”,这么便宜的事,也许只会发生在这里。在不少国家,超标绝对是一件会让官员掉乌纱帽的事情。公众常能在国际新闻中看到这样的报道:某家元首因为使用超标的公车,而成为巨大的政治丑闻,最终在舆论压力下道歉并引咎辞职;某位部长因为公车私用,在私人事务中使用了配备的公车,而被迫辞职……这些新闻,在我们看来感觉像是神话。

  小偷偷钱了,可不可以仅还钱了事?强盗抢物了,可不可以仅退物了事?当然不可以,可政府部门公车超标,却可以仅仅“收回”了事。正是“收回超标公车”之类的零惩罚规定,令得公车违规零成本,使中国的公车治理成为一个找不到出路的死结。(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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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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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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