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见到有老人跌倒,扶还是不扶?”这个曾经很简单的问题近年来似乎变得复杂起来。从“彭宇案”掀起的轩然大波,到一些地方出现老人跌倒无人帮助死亡的事情,再到前不久对“小悦悦”事件的沉痛反思,“扶老”难题的核心内容逐渐显现出来:如何面对好人受诬吃亏的窘境,如何挺起利益冲击下的道德脊梁。
从这个意义上看,日前深圳市法制办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很有现实针对性。这部短短1100多字的“微条例”,不仅填补了国内公民救助行为立法的空白,而且言简意赅地试图从法律层面破解“扶老”难题。
一言以蔽之,这一条例的最大特色就是“扬善惩恶”。从“扬善”的方面看,条例的亮点在于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将极大地化解好人被诬的法律风险,而且,条例还有救人受伤享工伤待遇、被起诉可申请法援、市政府派人慰问救助人、鼓励证人挺身而出等多项为好人撑腰的制度设计,都将极大地解决行善的后顾之忧。这些规定,借鉴了国际上像《好撒玛利亚人法》等公民救助行为保护的立法经验,又结合了深圳社会的实际情况,是一部具有特区特色的“好人法”。
从“惩恶”的方面看,条例让被救者承担举证责任,歪曲事实真相的被救助人须赔礼道歉,视其情节可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些规定无疑提高了诬陷好人的现实成本和违法代价,在道义上也形成了一种强势的震慑力量。
近年来,“扶老被诬伤老,好人败诉赔钱”的反常现象一再发生,从绝对数量看,这些个案虽然不多,但行善反成错、诬告反得利的结果,极大地冲击着道德底线,加上一些媒体的渲染炒作,对人们的道德感和道德行为造成了错乱,导致了社会道德领域的“破窗效应”,屡屡发生的冷漠人群围观甚至起哄、情势危殆的老幼无人帮的现象,就是这一效应的严重后果。
治理和扭转“破窗效应”,必须正本清源,发起“护窗”行动,守护道德大厦的一砖一瓦,唤起人们的道德良知,让道德行为免受不良因素的羁绊、免于现实风险的侵袭。此前出现的校长撑腰体、公司撑腰通告、工会撑腰体主要是社会力量站出来助力道德,扬善惩恶的深圳“好人法”出现,则表明法治力量在这方面需要有所作为,而且大有可为。当然,该条例还需要在吸收民意中进一步完善,堵住少数人利用免责条款作恶等可能性,而且,该条例属于地方性条例,还有待于国家立法层面的支持。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并非药到病除、立竿见影的良药。深圳“好人法”的制定,有其特定的社会环境。特区“拓荒牛”的改革创新精神固然是重要动力,更重要的还是“扶老”道德难题的倒逼,以及深圳业已蔚为风尚的义工文化氛围,这些是该条例得以破土而出的社会土壤。
从根本上说,“扶老”问题还是社会道德问题,“好人法”提供了“免责金牌”,但能否带来责任行动,一方面视乎法律能否得到严格执行、体现公正,另一方面则决定于社会文化和社会观念。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一些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扭曲,这样的客观认识很有现实意义。只有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涵养道德文化,倡导道德风尚,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才会成为普遍常态。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也是立德之本,更是根治“扶老”难题的长效良方。(李力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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