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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官员问责制任重而道远

2011年12月05日 16:1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官员已经悄然复出。抚州当地网站“新抚州网”发布“快讯”:“宜黄前县委书记邱建国将出任抚州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宜黄前县长苏建国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抚州市公路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苏建国履新消息属实。有关邱建国复出的消息尚未得到当地官方确认(12月4日《京华时报》)。

  强拆也好、自焚也好,伤者还在漫长的岁月里继续舔吮伤口,而彼时被高调问责的官员已然再度履新。奇怪吗?

  类似的先问责、后复出,并不鲜见。问责云云,甚至已经演变成问题官员暂时休养生息的一种权宜之计。因此,有必要尽快补充、细化此前出台的党政干部问责规定,以“真问责”杜绝钻政策空子的行为。

  按照2009年出台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然而,中央关于“一年禁用”的强制性规定,到了一些地方却成了“一年之后即用”的变通式做法。这种变通虽然未必符合《暂行规定》的政策意图,骤然中止的政治生命能否接续,还需要受到其他诸多制约因素的影响,但在现实中却使得官员从理论上具备了复出的可能性。

  特别是在一些地方,“免职一年”的行政性惩罚,甚至就等同于问责。至于其他诸如政治问责、法律问责,均付阙如。公众想必还会记得,宜黄拆迁自焚事件发生之后,江西省抚州市也曾宣布,邱、苏二人对“9·10”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分别对两人立案调查。时至今日,调查结果如何?有无处理意见?似乎都随着当年10月10日一纸免职通知烟消云散,一揽子解决了。

  一年期满,问题官员自会“悄然复出”。不只邱、苏,那些问题官员复出的消息,几乎无一例外都有赖于犀利的网友从细枝末节处发现端倪。这种悄然,可以理解为权力的自鸣得意,却也可视为官方对民意的一种试探。问题的关键在于,问责变成了虚晃一枪,复出才是硬道理。

  当下之计,一方面应该强化问责,不能听任地方随意对党政干部问责规定做“狭义”理解,以行政问责替代政治问责、法律问责,使得严肃的问责止于免除职务。必须明确,对于问题官员的问责,免去职务只是不让其继续错下去的紧急措施,接下来应是认真、缜密的调查,厘清其应该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这个过程不容人为割裂,更不能偷换概念、忽悠百姓。

  另一方面,也有必要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做些补充、细化。今年3月,北京市对外发布《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京版”问责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重新复出任用的限制条件就进行了补充和细化。规定“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了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正如有关人士所指出的,这一细化规定使得负有决策和领导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以后,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想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除北京以外,广东、重庆等地也对问责办法进行了细化。而各地的积极探索和实践,使得问责办法的修订已经势在必行。

  对公权力的约束,从来都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曾几何时,媒体还在欢呼江西对宜黄强拆自焚事件责任官员的问责做法,认为宜黄“一把手”被免职,让公众看到了拆迁问责回归常识的开始,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所犯的错误承担代价。然而,仅仅一年之后,问题官员就以同样鲜亮的身份刺痛了公众的眼睛。看来,“回归常识”、“承担代价”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一件事情,官员问责制度的推进,任重而道远。( 胡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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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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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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