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总部批准,新修订的《军人保障卡管理规定》近日颁发全军,自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规定》共九章五十二条,对军人保障卡建设管理和运行工作的职责、数据采集与维护、制发与注销、使用管理、系统建设、安全保密、奖励与处分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阐释和规定,是加强军人保障卡管理的基本依据。
《规定》指出,军人保障卡包括专用智能卡片及管理系统,主要用于采集、储存、处理军队单位和个人后勤供应保障基本信息,管理后勤保障有关业务。总后勤部司令部主管全军军人保障卡管理工作,各级后勤(联勤)和保障机关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军人保障卡管理工作。《规定》补充明确了四总部有关部门和各级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和装备机关有关部门在军人保障卡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单位各部门遵循统筹规划、分工负责,统一建设、及时维护,依卡管理、凭卡保障,信息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保障卡管理的相关工作。
《规定》强调,军人保障卡管理办公室要按照军事综合信息网安全防护和军队信息安全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军人保障卡管理系统网络安全保密的建设与管理。军人保障卡数据,必须按照军队安全保密规定采集、传递、保存、使用和销毁;军人保障卡管理系统的环境和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和军队有关电磁环境的要求,对涉密场所必须采取防电磁泄漏和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军人保障卡的发放范围、申领注销、数据采集维护和联审等制度措施办法,细化了申领军人保障卡有关数据采集时机、采集依据和制作发放要求,突出强调了军人保障卡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人员实力、统一办理个人供给关系转接,以及用卡发薪、持卡就医、依卡领装、住房信息管理和扩展应用等使用管理的具体规范和要求。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参照本《规定》制定有关规定。李宇龙、特约记者唐向东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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