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一位学者追踪研究近年来官员问责复出现象,得出了“问题官员几乎100%复出”的结论,有的官员问责免职不到一个月又在异地获任用甚至是提拔。
关于官员问责后按何种统一程序复出,我国并无一部具体的法律法规。如果类推适用我国企业治理的通行做法,一般来说,因问责而下台的上市公司的问题高管,有个长达五年的“禁止期”,在此“禁止期”中,当事人不得担任其他企业高管。也就是说,法律鲜有“终生禁止复出”的规定,复出肯定是可以期待的结果。
目前的问题恐怕集中在“复出太快”和“100%复出”的问题上。遍翻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8年《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201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适用性规范文件,基本没有对复出程序的刚性规定。
目前适用最多的一条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按此规定,“不再担任原职”,并不影响“去担任新职”,这才是造成“复出太快”及“100%复出”的问题所在。
这些问题的破解,在当前“条块分割兼垂直管理并存”的官员任用环境来看,并不在于引入一个刚性复出程序。因为即便规定了刚性的复出程序,也不一定适用于各类党政部门的官员。一些学者提出要借鉴海外经验,如弹劾制,建议很好,但不适用于我国干部培养与管理模式。
所以,如何在现行制度上构架可行的“复出制度”,才是应该积极考虑的方向。一方面,应认清“问责制”仅属于内部启动的自我修复程序,内部性“问责”是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一种责任博弈。一旦这一环节被重新修复之后,退出的“问题官员”自然会流向更适合于其工作岗位的新职位。另一方面,干部能力评价也属各部门之间的一种博弈。在此部门中评价为“不胜任”的,会被另一部门或单位评价为“胜任”。集体性负面评价,在多头部门管理的现实条件下,是很难达成的,总有部门会发现被问责官员的“价值”。
笔者建议,在管理“复出官员”问题上,以原所在部门为牵头单位,对相关多个部门进行统筹考虑,明确作出“重新任用”、“不再任用”、“等待考察期”等安排,兼顾当事人的利益与发挥能力的愿望,通过指标管理的方式,尽量避免免职官员无所事事的“休假”状况,避免“问题官员”同一模式复出。不重视对“问题官员”的干预性管理,直接会把“问责制”置于虚无状态。 和静钧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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