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魏铭言)昨天,民政部发布《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日常捐赠后的公开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个月前,民政部就《指引》(草案)征求意见时,曾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日常捐赠后的公开时限,为7个工作日。另一改变是,草案中规定重大事件中的募捐信息公开时限是24小时,但正式发布的《指引》中,这个时限放宽至72小时。
《指引》中所指“重大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时的募捐。
关于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参与《指引》制定工作的民政部专家介绍,慈善信息公开不仅需要及时、还需准确和全面。最后确定的募捐信息公开时限,是综合了上千条来自社会各界,特别是民间慈善机构和该领域专家的意见。
民政部称,《指引》是一个指导性规范,为社会和公众了解、获取和监督慈善捐助信息提供参照性标准;公开程度作为行业评价或奖励指标。下一步,民政部还将继续征集社会意见和建议,抓紧制定《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办法》。
此前,民政部慈善司副司长徐建中曾对媒体表示,《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办法》将纳入明年民政部的立法工作。
慈善组织公开信息内容
公开主体基本信息
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募捐活动信息
活动名称、地域、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捐活动的方式、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等。
接受捐赠信息
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等。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受捐机构财务信息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
日常动态信息
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 解读
1 政府募捐信息公开另有规定
草案中将“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纳入参照《指引》实行募捐公开的“信息披露主体”。正式公布的《指引》中,则将政府部门隐去。
刘佑平(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副主任):政府部门的募捐信息肯定要公开,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已有详细要求。《指引》作为慈善行业内的倡导性文件,不需另行规定。
另外,《指引》的出台,当时也是考虑到近期公众对慈善机构,特别是公募慈善机构公开、透明度的疑虑,因此把“信息披露主体”更加明确,专指慈善领域内的社会组织和机构。
2 年报披露时限延长一个月
《指引》草案曾要求,公益慈善组织年度财报应当于次年4个月内披露;正式《指引》则将时限延长了一个月。
刘佑平:调整为5个月内公开,主要是和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年检时段保持一致。因为公益慈善组织的年报,须通过年检后才能向公众披露。这一调整,也是和现实环境衔接的一个体现。
3 若无约定捐助信息均公开
正式《指引》增加了“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指出: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刘佑平:对慈善信息公开的原则性规定可看做是为今后出台《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办法》的一个衔接。
慈善司官员曾坦言,如果制定法规,要走的法律程序太繁杂,所需时间比较长。最终决定采取分两步走的方式,先颁布一个行业性的倡导文件,厘清慈善信息公开的原则性内容和科学时限,为加紧制定行业法规做好铺垫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