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正在进行的新一轮全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选举委员会依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正逐渐成为比较普遍的做法。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时规定,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但对在何种情况下要组织见面,见面的形式是什么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2010年,我国再次修改选举法时,对相关规定作了补充完善,明确“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这样规定,一是增加了组织见面活动的条件,即根据选民的要求,选举委员会必须组织见面,增强了组织见面的力度;二是细化了见面的内容,代表候选人在与选民见面时,除了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还应当主动向选民介绍本人的情况。
从已完成换届选举的省份的情况看,此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选举委员会依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开展得比较普遍。比如,北京各区县选举委员会都出台了具体规定,认真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广州市各区市镇选举委员会都组织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所有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都参加了见面会;上海所有区县、乡镇人大正式代表候选人除因故不在本地外均与选民见面。
对于各地普遍开展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何晔晖评价说,这是此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一个突出特点,这样做使得新修改的选举法相关规定落到了实处。
据介绍,2011年到2012年的这次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将产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200多万人。让候选人从“纸上”来到选民面前,接受选民“面试”,正在成为对“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生动演绎。(记者周英峰、徐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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