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近日,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联合下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通知要求,各地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效。
通知称,通过开展“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等活动,积极主动救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回归家庭、告别流浪,力争到2012年底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未成年人的目标。
通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和操控流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对来历不明的流浪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血样,输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要强化街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治安管控力度,以车站广场、繁华街区、旅游景点、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流浪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和露宿场所为重点区域,及时发现并查处侵害流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强化接处警工作,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
通知指出,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要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涉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民政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及时接收公安机关解救、护送来站的未成年人并做好救助服务。
通知提出,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帮助其回归家庭、告别流浪。流浪未成年人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主动与流入地救助保护机构做好沟通协调,及时接回并妥善安置流浪未成年人,防止其重复流浪,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甚至遗弃流浪未成年人。
教育部门要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对职业学校接收的家庭经济困难并符合条件的返乡未成年人予以资助或减免学费;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要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教育矫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监护情况调查评估。
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问题家庭要加强家庭监护指导和干预,对生活困难的,要加大救助帮扶力度;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要追究其责任;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
通知指出,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加大扶贫帮教力度,防止未成年人因生活贫困、灾病致贫等原因外出流浪乞讨。要帮助返乡的流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实际困难,避免他们再次流浪乞讨。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中小学校教育、督促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
此外,通知还强调,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行动,又要强化日常救助和治理,建立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效。要把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完善长效整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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