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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入罪”考验的不仅是老板

2011年12月31日 21:09 来源:人民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每到年终岁尾,农民工讨薪问题就会成为的社会焦点。今年亦不例外。日前,人保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立法,尽快制定、出台《工资支付保障条例》。同时,加大执法和惩处力度,尽快出台“欠薪入罪”的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

  自从今年2月《刑法(修正案)》将恶意欠薪行为入罪,公众一片喝彩,农民工也充满期待。应该说,这种期待有着颇为充足的理由。众所周知,自从“酒驾入刑”以来,酒后开车的人大为减少,刑法的威慑性得到了极大发挥。若是顺着这一逻辑,“恶意欠薪”同样应该得以根治才对。

  但事实显然没有如此简单。不时见诸报端的欠薪新闻提醒我们,及时立法不易,有效执法更难。与各地频频查处酒后驾驶、以及高调传播的“高晓松案”相比,“欠薪入罪”以来,只有广东一位老板以“恶意欠薪罪”被究刑责。其中的原因,恐怕绝不仅仅是欠薪的老板太少。

  正如有人指出的,目前的“恶意欠薪罪”仍然失之笼统。根据刑法修正案,只有恶意欠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恶意欠薪罪。那么,什么是“情节恶劣”?具体判定标准是什么,是数额还是人数?如果类似的标准明确,那么打“擦边球”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尤其是面对力量悬殊的劳资双方而言,相较于农民工的维权成本,老板更容易找出各种借口、甚至疏通各种关系逃避罪责。

  因此,正如人保部有关负责人所言,要尽快出台“欠薪入罪”具体解释和操作办法。然而,在此之前有关部门是否就毫无办法呢?既然广东可以对恶意欠薪究责,其他地方为何不可呢?

  “农民工来到城市打工,是天然的弱势群体,靠他们自己维权难上加难,政府必须站出来,义无反顾地为他们撑腰。”一位公益律师的话道出了问题本质。事实上,“欠薪入罪”的最大意义,不仅在于发挥刑法的威慑力,更在于强化了国家责任。就此而言,关于当前的欠薪问题,从根本上还是要考虑如何通过国家力量,平衡劳资双方的权益问题。就此而言,对那些真正的恶意欠薪,不仅要追求老板的刑责,同时也要对执法不力的人员问责;对那些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则可以发挥工会等部门的作用,同时不断健全工资支付保障体系。只有秉着同一宗旨,多管齐下,欠薪问题才不会年年成为顽疾。(马望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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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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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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