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称农民土地财产权需要立法保障
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关键在于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该看到,中国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不能再靠牺牲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降低工业化城镇化成本,有必要、也有条件大幅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要精心设计征地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开展相关工作,明年一定要出台相应法规。
毛泽东主席曾经说过:“中国的问题是农民的问题,农民的问题就是土地的问题。”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基础,直接关系到数亿农民的切身利益。但是,正如温家宝总理曾在一份批示件中指出的那样:“一些地方土地市场秩序混乱,非法占地、非法入市的问题相当严重,利用土地牟取暴利己经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寻租’的手段。”
虽然国家有关部门下了较大气力对土地市场进行整顿,但效果并不很理想,圈地运动依然在各地如火如荼地进行。上百万的农民拿着土地被圈占后不及应得1/10的补偿,沦落为失地的流民。有鉴于此,为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通过立法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已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首先,要完善征地程序,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一些地方把农民的土地作为生财之道,把他们赖以生存的“命根子”变成了开发商和某些政府或某些领导的“钱袋子”和招商引资的“资本”。立法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按照保护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政府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从法律的高度制止公权力肆意侵犯农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权利被漠视的现象。
其次,要细化土地所有权,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标的标准。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那么集体是谁,谁能真正地代表集体,集体的土地谁有权处置,处置的程序是什么等等,都必须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立法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必须细化土地所有权性质,并严格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标准,杜绝政府的随意干预,企业用地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办证或土地参股和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权。
再次,推进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的权利和利益。从实践来看,我国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根据地点不同,大多数每亩的补偿在3000元至3万元不等。但集体土地成为国有土地后,每亩土地的出让价一般在10多万元、几十万元,甚至高达百万元以上,“强势”的政府从“弱势”的农民身上转手就攫取了高额的“投机”利润。因此,可通过尝试土地全部国有,不再区分国有和集体,把城镇国有和集体企业使用的土地从无偿划拨性质转为出让性质,并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探索出农民集体土地征用过程中农民的权利与利益如何保障的有效路径。刘英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