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建言取消“农民工”称谓 推动城乡户籍平权
1月11日,李方平等八位律师、学者向国务院寄出《公民建议书》,认为“农民工”称谓存在歧视成分,不利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请国务院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行文中变更“农民工”称谓,并借此推动城乡户籍平权。(《大河报》1月12日)
有人说,农民不过是一种职业,“农民工”称谓并不存在歧视。这一称谓到底存不存在歧视,还是应当问问农民工。在郑州打工的“80后”农民工小陶说,虽然自己在工厂里打工,但非常反感别人说自己是农民工,感觉低人一等。然而,我们仍然不能只看现象而不看本质,“农民工”受到歧视,并不在于这一词语天生就是贬义词,而关键在于农民本身的权利贫困化。
比如,某省省委书记退休后回到老家,也乐于别人叫他农民;某些城郊农民因为土地、房屋增殖致富,坐收租金,不介意别人叫他们农民;某些城里的干部保持着干部和农民的双重身份,希望家乡征地拆迁时得到补偿,或享受农村集体分红,他们争着做农民。这充分说明,农民作为一种职业本身,并不存在“原罪”。
真正让“农民工”带有歧视色彩的,是农民本身权利的贫困。以前进城务工的农民还没有“农民工”这样称谓的待遇,他们被叫做“盲流”,而对付他们的,就是孙志刚用生命代价换来废除的“收容遣送制度”。务工农民之所以被贴上“盲流”标签,就在于公民没有法定的“迁徙权”,进城务工如果没有组织出面,那就是盲目流动的人了。
现在出于“以人为本”的理念,“盲流”之于农民工的标签不见了,但农民整体的权利仍然贫困,因而,农民本身仍然是一个受歧视的群体。农民的权利贫困表现在:义务多,权利少,福利低。有调查表明,尽管中央免除了农业税,然而,许多地方的农民依然要面对义务教育的乱收费;依然要承担许多说不清的农村收费和罚款;农民常常遇到农资质量问题却无法解决;农民土地权益常常遭受侵害;有些基层政府忽视甚至侵害农民权益……
《农业法》中虽然增加了“农民权益保护”章节,但主要是保护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权益尤其是经济权益不受侵犯,而农民的政治权益、社会权益和农民工的各项权益还有很多没有体现。而在现实中,现行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有的规定在许多地方不能真正贯彻落实。虽然近些年,政府大力在农村推行低保、医疗保险等,但农民总体福利远低于城市工人更低于官员。
进城务工的农民,权利仍然是贫困的,甚至有时只能表演“跳楼秀”以引发社会关注。他们背井离乡多年,为城市奉献了青春,城市政府回馈他们的却往往是无住房、子女教育无资格、生活和医疗没有保障。
现在,有关部门就是取消“农民工”称谓,叫他们“援建者”或“新居民”,虽然一时会让农民工心里感觉好受一些,但“农民”这种与生俱来的身份是无法改变的,对于这个群体的歧视依旧。只有修订法律,改变制度,彻底让农民权利去贫困化,让农民这一职业事实上与其他职业权利上是平等的,即使进城务工农民保留“农民工”的称呼也未尝不可。(杨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