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严惩诬陷者别成一厢情愿的道德想象
近日,在北京市人代会上,28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名为“制定相关法规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弘扬助人为乐社会公德”的议案。该议案建议,尽快出台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助人为乐的行为,“让善良的人们毫无心理负担地去帮助需要帮助的人”。议案提出“对针对见义勇为的诬陷行为予以明确的法律定位并加大制裁力度,让诬陷者付出相应的经济代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晨报》1月18日)
去年佛山“小悦悦事件”之后,对于道德滑坡的全民反思持续升温。反思的结果之一,就是鼓励见义勇为,重塑社会道德。不单北京,很多地方都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像深圳市专门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四川、辽宁等地也在积极争取修订当地的相关条例,从而更好地为见义勇为者撑腰,尽可能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不过,法律是讲究理性的,由此就需要审视,立法严惩诬陷者就一定能够让更多的人敢于见义勇为吗?
提议立法严惩诬陷者的潜在逻辑是,诬陷者的诬陷行为导致社会道德的滑坡,而这是一个过于想当然的推论。受救助者诬陷救助者的事件毕竟是少数,只是由于太多正常的助人行为不具有“新闻卖点”,而让这些极端案例显得过于刺眼而已。
更进一步讲,立法严惩诬陷者的前提是,我们非常清楚事件的真相,并且,被救助者实施了诬陷。倘若如此,不要说现行法律规定中已有诽谤和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的责任认定条款,单是网络时代人人皆可发言的“吐沫星子”,就足以把诬陷者给“淹死”。何必要另立新法?
事实上,最大的困境在于,真相只存在于各执一词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这种情况下,法律也有风险分配的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不是救助者而是侵权者,其本人需要就自己的这一主张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这样的法律论证,任何所谓“诬陷”的主张都是不成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法律真的不像一些人想象得那么不堪,而是始终在为助人者“撑着腰”。如果说有问题,也是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这些条款没有被执行好罢了。
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法律的认定只是适用风险分配规则的结果,并不代表真实的道德状况。之所以有不少人在真相未知的情况下,对助人者被诬陷深信不疑,是因为助人者反倒被诬陷,契合了大多数人关于社会道德滑坡的认知,以及对于此类案件先入为主的“道德想象”。刚刚被南京官方还原出真相的“彭宇案”,不就是最好的例子吗?一个被遮掩了真相的事件,被渲染成道德滑坡的“替罪羊”。这般尴尬,套用韩寒一篇博文的标题就是,“需要真实的道德状况还是需要符合我们需要的道德现象?”(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