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要求加强污染物入海排放管控 推进保护区建设
中新网2月10日电 据国家海洋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海洋局要求各地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强污染物入海排放管控,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10个~15个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近日,国家海洋局向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海洋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的管控能力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适应能力,实现“十二五”海洋事业发展战略目标,推动中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意见》明确了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坚持生态文明理念,引导沿海地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沿海地区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统筹兼顾、科学引领、以人为本、公众参与、先行先试”原则,力争到“十二五”末建成10个~15个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
《意见》明确了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4项主要任务。
一是优化沿海地区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积极推广生态农业、生态养殖业,大力发展海洋生物资源利用、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海洋能开发等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用生态文明理念指导和促进滨海旅游业、海洋文化产业等服务产业的发展。积极实施宏观调控,综合运用海域使用审批、海洋工程环评审批和工程竣工验收等手段,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二是加强污染物入海排放管控,改善海洋环境质量。坚持陆海统筹,建立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陆源污染物排海的工作机制。加快污水处理厂建设,限期治理超标入海排放的排污口,优化排污口布局,实施集中深海排放。积极建立和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加强海上倾废排污管理,逐步减少入海污染物总量。
三是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维护海洋生态安全。大力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在海洋生态健康受损海域组织实施一批海洋生态修复示范工程,试点开展滨海湿地固碳示范区建设,建立实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严格限制顺岸平推式围填海。同时,提高海洋工程环境准入标准,建立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和海洋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体系,编制区域应急响应预案。
四是培育海洋生态文明意识,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深入开展海洋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活动,建设海洋生态环境科普教育基地,发挥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作用,建立公众参与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良好氛围,牢固树立海洋生态文明理念。
《意见》要求,沿海市、县人民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逐级提出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的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国家海洋局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考核申报材料,通过审批核准的市、县要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规划建设结束后,经考核达到示范区建设要求的,由国家海洋局命名为“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