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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报酬请求权并非“还金有偿”

2012年02月13日 16:38 来源:山东商报 参与互动(0)

  在广州,拾金不昧或将有实质奖励!正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提出: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者。(2月12日《羊城晚报》)

  “报酬请求权”并非新概念,早先关于物权法草案的种种讨论中,该话题便引发了阵阵热议。时至今日,广州的新规定无疑可以理解为,落实《物权法》明确规定的具体方案。但即便有上位法的支持,以及实施层面的细化,公众的疑惑也远未能稀释。一方面,关于“拾金不昧”,当今文化早已有了模式化的置评标准;而另一方面,从法理层面、从可行性角度思考,该规定亦令很多人担忧。

  新规对“报酬请求权”的明确,无非意在降低“拾金求酬”的法律风险。所谓“报酬请求权”,正当性来源是“拾得人因保管、返还、拍卖和变卖遗失物支出了费用”——故而归根结底,其仍旧是一种遵从“有所出必得有所偿”的逻辑,而根本不是一种针对善行本身的抽象奖励;其次,一种空凭道德支撑起的拾金不昧传统,与一种为求回报的拾金不昧新风,其实根本没有高下之分。两者之别,仅在于所处的大背景不同,前者诞生于一个信奉人心力的时代,后者则发轫于一个高举市长之手的年代。

  现实来看,“报酬请求权”远不同于“还金有偿”,而即便“还金有偿”又何足怪哉呢?(然玉)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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