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拾金不昧受奖励,尚需细节完善
“拾金不昧”除了受到褒扬外,以后在广州或将有实质奖励。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警方称,此举可提高市民“交公”的积极性,不过也有市民担心执行起来有纠纷。
其实,对奖励拾遗不必慌张。做好事的成本过高,就没有人敢做和愿做好事,做好事受到了奖励则会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拾金不昧受到奖励自然正是如此。这是洞烛人性幽微的高明做法,比那些一味鼓噪拾金不昧或路不拾遗的论调,更符合人性,也更契合当下的现实情势。
遍观发达国家也有类似法律表述,比如,据日本遗失物法(也译作丢失物品法)规定,遗失物件交出、交付或保管所用去的费用,由接受该物件返还的遗失人或是依据法规取得物品所有权而将其领取的人负担;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拾金不昧受到奖励,并无不妥,但仍需要厘清三点。其一,如果被小偷利用怎么办?正如有市民担忧,拾金不昧接受酬谢有可能会被一些不法人员利用,成为一种获利的手段。比如,可能导致小偷偷完东西后把价值不大却对失主重要的证件、资料归还,以牟取报酬,但如何界定失物和被偷物却并不容易。
其二,公共场所失物招领最长限期135天,是不是有点儿短?《规定》提到:在街上或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获人应立即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派出所公开招领,期限15天;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派出所送交所属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再招领,期限30天;逾期仍无人认领的,则由区公安分局送交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拾遗物品招领处应继续公开招领90天,逾期无人认领的,进行拍卖并将所得款项上缴地方财政。
很显然,只在小范围公示,未必能达到告知失主的效果,合计135天的招领时间也有点儿短。据报道,在日本,政府建立网络数据库,以方便市民查找失物,这样,失主就无需跑遍警察局或者失物招领处了。为此,不妨更大范围的招领,有网友建议,应最大限度地“失物招寻”,通过网络媒体,专门成立以一个“失物招寻”网站,把各种群众遗失物分门别类,拍照上网,方便失主辨认(当然得备有相关捡拾到的地点和相关特征,以便核对谁是真正的失主)。此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地方财政,也值得质疑,如果超过了135天失主找上门来,怎么办?
其三,还应该明确的是,如果失主不愿意付酬,如何应对?《规定》称,失主领回失物时,可自愿将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金不昧的单位或个人。警方解释称,失主认领拾遗物品时向拾获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规定》只是鼓励失主让利,遵循的是双方自愿的原则,而非硬性规定。既然如此,如果失主不愿意付酬,或者出尔反尔,必将带来一定的扯皮现象。
此外,还需强化对拾金有昧者的惩处。据报道,在日本,任何没有交出捡到他人遗失物品的人,会被判盗用罪。美国一位大学教授曾经做过一个实验,他在东京和纽约各丢下一部手机和一个装有现金的钱包。这些物品虽然最终在失物处找到了,但这位教授认为,从本质上来说,日本人并不是出于“诚实”,而是他们的规则和奖惩体系十分清晰严谨。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一个耐人寻味的细节是,正是日本有较为健全的法律,比如遗失物法的不断完善,竟助长了日本人的“粗心大意”——反正人们拾到会归还,东西丢了还能找回来。这种不无矫情的粗心大意,让人看到了人性的丰富,看到了法律的积极意义。粗心大意不是好事,但丢了东西能够完璧归赵,就彰显了人性的美好。(王石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