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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晚报:逸夫小学变汽修厂暴露村民自治短板

2012年02月20日 14:29 来源:山西晚报 参与互动(0)

  陕西渭南赵村村委会以学生上学不方便、存在安全问题等理由,将校舍以10年期限175万元的租金出租给了陕西渭南威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汽车4S店,而80多名小学生被迫回到上世纪六十年代建的瓦房里上学。村民曾多次上访反映无果。

  这是让捐赠人寒心的一件事。事实上,捐赠人慷慨出资的结果,竟然变成谋利的工具,不仅让人寒心,更涉嫌违法。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这就是说,虽然渭南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已经责令赵村村委会恢复“逸夫小学”教育用途,可是,近一个月以来,现实仍无改观,上级政府完全可以将逸夫小学转交给其他公益团体处理。同样根据该法,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很明显,赵村村委会“以10年期限175万元的租金”是违法所得,不仅应该吐出来,还应该被处以罚款,至于罚款的额度,完全可以参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侵占、挪用社会团体所接受的捐赠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至此,逸夫小学变汽修厂的讨论似乎可以结束了,因为,这看上去不过就是一起擅自挪用捐赠物的事件。可是,需要追问的是,赵村村委会有没有处置这所逸夫小学的权力?如果没有,它为什么能这样做?如果有,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

  按照渭南市高新区社会事业局的叙述,当时建设这所学校的资金分别由逸夫基金25.4万多元、市交通局28万元、征地款提留资金133万多元组成。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就是说,这所学校产权的主要部分是村里集体所有。那么,村委会将学校挪作他用是否经过了村民同意呢?从报道上看,不仅没有,而且村民对此还很生气,不然村民也不会多次上访。

  按说,村委会是村民选出来的,代表的应该是村民的利益,可是其决策结果却和村民意愿背道而驰,这不能不说是村民自治中的一个悖论。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中,主要表现在民主选举这一步。选完了,就一了百了,万事大吉。在很多地方,日常的民主决策、管理与监督村务方面只是“有形式而无实质内容”。因此,不少村委会便在上任后任意决策,造成村集体经济、村民利益受损,逸夫小学变汽修厂就是典型的例子。

  其实,这块短板提出的问题只有一个,那就是:选完之后,谁来监督村委会的权力?村民代表大会吗?可谁来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呢?如果没有人组织,那就意味着对村委会的监督是缺位的。选出来的村委会一家独大,甚至可以为所欲为,这不仅与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相背,也暴露出现有村民自治的制度短板。要想让逸夫小学变汽修厂的事件不再发生,要想让村委会对村民负责,就必须建立监督机制,使村委会真正走上民主决策的道路。(赵清源)

【编辑:阚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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