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称高级别公职人员对裸官更宽容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今日发布的《“裸官”监管调研报告》指出,高级别公职人员对“裸官”更宽容,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此调研报告由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组赴23个省市,历时1年多完成,分别有1400余名公职人员、1500余名公众配合问卷调查。
【公职人员】
级别高低对“裸官”态度存异
调研报告显示,在接受问卷调查的公职人员中,省部级15人,地厅级/司局级58人,县处级290人,科级605人,科级以下463人。
在“公职人员配偶是否可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这一问题上,调查结果显示,在“可以拥有”、“司局级以上不得拥有”、“县处级以上不得拥有”、“所有公职人员都不得拥有”以及“不清楚”等选项中,有38.9%的人选择“可以拥有”,占比最高。其中,接受调查的省部级公职人员中有33.3%,司局级有41.4%,县处级有38.6%,科级有42.0%,科级以下有33.7%的人选择此项。此外,20%的省部级公职人员选择了“不清楚”。
不同级别的公职人员对其子女是否可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回答与前一问题的答案相似。选择“可以拥有”的比例最高,达46.7%。省部级、司局级、县处级有超过半数(分别为53.3%、53.4%、51.7%),科级有近半数(49.6%)的公职人员选择此项。
此外,仍有20%的省部级公职人员选择“不清楚”。
【公众】
文化程度越高越反对“裸官”
调研报告分析了不同文化程度的公众对预防腐败问题的认知程度。结果显示,认为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配偶不得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居留权的比例分别为:小学及以下33.3%,初中33.9%,高中34.1%,大学专科44.2%,大学本科42.8%,研究生及以上52%。从这一组数值来看,认为应该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配偶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加以限制的比例要远远高于认同不作限制的比例。
调研结果还显示,认为应当限制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比例分别为:小学及以下33.3%,初中25.8%,高中32.9%,大学专科40.8%,大学本科35.9%,研究生及以上46.9%。同样,认为应该对一定级别的公职人员的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加以限制的比例要远远高于不作限制的比例。
分析指出,在公职人员子女能否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问题上,相对于配偶问题,公众更宽容一些。
【调研报告】
“裸官”治理是反腐措施中的软肋
“裸官”是贪腐的高危人群。调研报告认为,“裸官”之所以盛行,首先在于人们没有意识到“裸官”对国家利益和人民具有潜在的危害。无论是接受调查的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有近1/3的人对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是否应该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认识不清。
调研报告分析称,我国制约“裸官”的现行规定数量不少,但缺乏法律权威性。大多数规范“裸官”的相关规定都是党的文件或规定,这些规章制度对党员有约束力,但毕竟不是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规定之间还存在不统一的地方,如有的规定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有的规定则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但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还有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制度,其法律位阶太低,权威有限。而且,现行制度制裁乏力。相关制度都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不如实申报,将视情节轻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但这些处罚规定几乎都无法与相关法规衔接,大多只是一种警示性宣告。
调研报告进一步指出,目前关于“裸官”的相关规定中,要求报告配偶及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人员范围过窄,术语模糊,对要害部门公职人员配偶及子女移居国(境)外未作特殊规定。调查显示,有相当部分的公职人员和公众认为,应当将报告范围扩大到全体公职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研究论证适度扩大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此外,监管“裸官”的技术手段尚待完善。如何监测公职人员的不法资产转移,以及如何核实公职人员的海外资产状况均是“裸官”治理的难点问题。这不仅涉及国内监管部门的监测技术完善,也涉及国际反腐败合作问题。 (李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