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容易惑众 惩治亦须有度
对于当下的网络言行,执法者在纠治违法的同时,一定要综合考虑造谣者的动机、方式、后果等因素。在社会危害不明显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还是以宽宥为上。
互联网时代,网民的言行易失去约束,呈现出部分虚假夸张、杂乱无序的状态,这给执法者也带来难题,既要精确打击又要避免“因言获罪”,如何从中寻求有理有节的执法策略至关重要。近日,保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散布“非典”虚假信息的刘某劳动教养两年,为我们提供了剖析的素材。
无论是事关公共安全,还是涉及他人人身权益,网络上的谣言四起最终都将危及到现实中我们共同的生活秩序,所以每个人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都必须恪守必要的界限。与此同时,为了保护略显脆弱的网络监督氛围,尽可能拓展公民表达自由的空间,执法者又必须考虑对违法言行的打击力度,提防造成噤若寒蝉的不良效应。
保定公安机关对刘某的制裁,与以往的“因言获罪”案有着根本不同。刘某采取造谣的方式吸引公众对其经营的网站进行点击,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在互联网发布“保定252医院确认一例非典”,并自己连续跟帖制造影响,目的不正当,手段也违法,同时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后果,早已触犯我国治安管理法,理应受到处罚。但在类似的网络谣言处罚执法中,如何贯彻好“宽严相济”值得反思。
复杂的网络舆情生态,让传统意义上的造谣产生许多新问题,除了影响的深远、后果难控之外,执法机关如何合理、准确地评估其社会危害,并以此衡量违法行为人的法律后果,也变得比较复杂。本案虽然处罚的正当性、合法性并无明显缺陷,但在幅度上则存有偏重的嫌疑。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相反,在有关劳教的法律法规性文件中,并无造谣的明确条款,只有2002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列出了“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从立法语言措辞上看,后者明显要严重得多。执法者舍弃国家法律而优先选择部门规章,如果缺乏足够的严重后果证据,则有违罚当其过原则。
对于当下的网络言行,执法者在纠治违法的同时,一定要综合考虑造谣者的动机、方式、后果等因素。如果是出于“不明真相”的监督意图,特别是在公权力部门封锁消息的情况下,网民基于自己的权利担忧而做出的揣测性怀疑,抑或是道听途说后在网络上转载、跟帖以求真相,在社会危害不明显的情况下,执法机关还是以宽宥为上。(傅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