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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代表建议:给“官德”立法

2012年03月12日 03:26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如何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言行,避免失德、失信等行为,不应只靠学习教育等手段,需要有法律的铁腕。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市委组织部长韩立明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建议,呼吁就公务员官德问题立法,并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规范公务员日常行为。

  韩立明代表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掌握行政权力的公务员面对各种各样的利益诱惑,如果缺乏道德制约,就很容易发生道德滑坡,侵害公共利益。究其根源,大都是由于基本的职业道德没有得到遵守,导致公务员利用手中权力追求个人私利。她认为:“必须改变长期以来公务员道德建设‘重教化轻法制’的状况,将公务员的行为道德要求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虽然,2006年国家人事部下发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但规定的内容比较笼统,而且也没有制定具体可行的惩罚措施,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也不是一部关于公务员行为道德建设的专门法律。

  据了解,公务员行为道德法制化也是世界发达国家公务员道德建设的普遍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公务员的行为道德,例如美国的《公务员道德法》、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韩国的《公职人员伦理法》。为此,韩立明等代表呼吁,尽快制定《公务员行为道德法》,借助立法程序将公务员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此外,她还建议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设立一个具有较强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公务员行为道德委员会,直接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对它负责,专门对公务员的行为道德进行监督,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地方各级人大也可设立相应的委员会。

  本报特派北京记者

  刘璞 石小磊 仇惠栋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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