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干部监督工作无“八小时”内外之分
上周,在全市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暨干部监督员会议上,市委常委、市委组织部部长甄瑞潮指出,目前干部监督工作仍存在不少“真空地带”和“盲区”,不少干部往往不是在工作时间出问题,而是在“八小时”之外犯错误。他提出,干部监督工作要从小处入手,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社交圈”、“生活圈”的情况也应纳入有效监督范畴。
将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行为纳入监督范畴,其目的在于防止他们把公权力带入私人生活领域,并将其延伸使用或变相延伸使用,显然是具有现实意义的。近年来,多起被曝光的官员腐败和违法乱纪事件都表明,“八小时”之外的监督空白地带,正是滋生权力腐败的温床。
因此,强化对官员履职之外的私人时空的监督和管理,能够更好地保证公权力在阳光下使用和运行。不过,众所周知,针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的权力监督,在实际操作中会面临公私平衡、自由度等多重局限,监督的便利性也会受到环境等条件的制约。所以,在具体执行中,往往会出现可操作性不强、监督难以落到实处等问题。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八小时”之外的监督没有必要。“八小时”之外监督概念的提出,有利于广大领导干部加强履职素养和提高自我规范意识,首先其警示意义殊为重要。但要真正实现其作为一项政策的执行和操作价值,构建与监督工作相配套的必要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无疑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其实,针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其重点并不在于“八小时”之内还是“八小时”之外,而在于对公权力的获得与行使是否存在监督和制约。也就是说,只要领导干部使用了公权力,就要有相应的有效监督和制约,并不必纠缠于“八小时”之内或之外等具体时间和空间。
如此,我们可以回到上周另一个会议所讨论的话题上。上周三,东莞市落实2012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暨纠风工作会议召开。会议通报,去年,全市共有13名领导干部因工作不落实被行政问责,14名领导干部因对失职渎职案件负领导责任,受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
在会上,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梁国英甚至以去年被曝光的“地沟油”、问题肉制品、“墨汁粉条”等食品安全问题为典型例证,痛批一些单位和地区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责任落实不够。
“八小时”工作时间内责任不落实,导致权力正常运行的效率低下,人浮于事,其结果实际上与“八小时”之外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是殊途同归。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省委书记汪洋曾批评工作不落实的影响是,“碌碌无为,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并终将贻误发展的机遇”。
由此可见,针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内履职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同样不可松懈。在公权力的使用上,“不作为、懒作为与胡作为”都应该被监督和管理。所以,不论是在“八小时”之内的工作领域,还是在“八小时”之外的私人生活领域,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在任何情况下,权力不作为、懒作为,或者被滥用、被私用、被胡用都应该予以防范和杜绝。我们不仅要防范公权力被滥用和私用,也要确保公权力在阳光下真实、有效地运行。
南方日报记者 刘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