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规定政协委员两年不反映民意或被劝退
市政协十二届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委员管理办法
委员两年不反映民意或被劝退
今后,市政协委员在届内连续两年未反映社情民意或不提交提案,将被约谈,并收到书面告诫,如不改正,将被劝退。
3月21日,市政协十二届一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市政协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市政协委员的职责、考勤考核以及纪律要求做出了详细规定,从而进一步增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重要基础。办法》规定,政协委员每年应至少提交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反映一条社情民意;届内争取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出一至两条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是政协组织有效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前提和基础。《办法》要求委员积极参加市政协会议及各项活动,并建立了考核考勤制度,对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勤记录和考评。每届届终,市政协党组将委员出席会议、参加活动情况,书面通报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及委员所在单位,作为推荐连任下届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和参考条件。
《办法》对履职不合格的委员做出罚则规定。委员没有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席一次全体会议,常委一年内两次没有请假或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议,委员届内累计三次没有请假或未经批准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委员两年内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交提案,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分管副主席对其进行约谈,同时由市政协办公厅报主席会议批准,向委员所在单位或委员推荐部门通报,予以书面告诫。若经约谈告诫仍未改正,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经市政协常委会议讨论决定,予以劝退。(记者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