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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人权语境下“示众”必然末路

2012年04月06日 15:03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3月31日,河南省项城市在该市广场召开“春季严打整治推进会”,当地政法机关对41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执行公开刑拘、逮捕,法院则公判了10名被告人,网络媒体还曝光了51名犯罪嫌疑人被五花大绑的现场照片。日前,有关负责人作出回应,称此做法不妥。

  在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发展的新时期和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不久的今天,河南项城又出现这样的“传统执法方式”,不仅使人遗憾,也确实令人震惊!这再一次说明,我们一些地方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司法观念和方式,并没有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入宪、入法而与时俱进地同步跟进。在具体执法中,片面追求“宣传”效应和崇尚“杀鸡儆猴”的理念依然顽固地存在着。这种旧时代的公捕、公判方式,不仅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侵害其合法权利,也危及到了我国司法文明与人道的形象。

  笔者注意到,上述情况及照片被传送到网上后,网民广泛点击、相互转发,不少平面媒体也刊出了评论。人们不仅质疑河南项城这种执法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更对此类不文明执法行为可能对涉案当事人及社会带来的伤害和负面影响表达了极度的忧虑。

  早在十多年之前,中央有关部门就对执法文明和司法人道提出了明确要求,也曾对死刑犯的“游街示众”等问题发出过多道“禁令”,三令五申地强调必须予以严格禁止、违者必究。我认为,违法犯罪行为虽为现代文明社会所不耻,也理应依法予以惩罚,但对它们的处罚都必须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要采取文明、合法的方式,依照法律的程序进行追诉和审判。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也早已作出规定。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公开拘留、逮捕和“广场式”公判,都应纳入“严禁”之列。违反此类禁令,不仅是执法方式不合适的问题,更应视作为司法权力滥用的违法行为。

  应当看到,我国宪法早已对公民人格权的尊严与保护作出了规定,还特别强调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近期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更明文重申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将其列入到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之中。在这种形势下,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依然开展公捕、公审活动,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可想而知。

  当前,我国依然处于刑事案件的高发时期,在遏制违法犯罪的社会动员和惩治违法犯罪的执法活动中,尤其应当注重严守法度和讲究政策,要坚定不移地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追求司法公正和执法文明。切不可为了“造声势”、“显威势”而置执法的文明、人道和刑事法治的原则于不顾,更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牺牲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看到,人道和人性是法治思想基石,也是司法文明的基础。即便是对于已经被依法证实和判定有罪的人,我们的目标也始终应该是通过必要和适度的惩罚,去防止他们重新走上犯罪之路,尽力使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必须彰显公正、文明、人道的执法理念和司法公正形象,要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将“公捕”、“公判”以及变相“游街”、“示众”等不文明、非人道的执法方式明确归入违法和禁止的行为之列,并对滥用执法权力的有关人员启动查究程序,严肃追究责任,对其中情节严重或者因为实施上述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以达到教育、警示和惩戒的目的,真正体现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目标。(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游 伟)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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