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试水公务员聘任制:铁饭碗将变“瓷饭碗”?
各地纷纷试水聘任制公务员,引起社会热议。有媒体报道,聘任制公务员“铁饭碗”将变成“瓷饭碗”;也有人认为,按照目前聘任制试用地区和专业范围,聘任制公务员只是一个增量,“铁饭碗”变成了“瓷饭碗”还为时过早。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专家和学者,对公众关心的公务员聘任制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聘任制适不适合所有公务员?
按照《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萧鸣政教授认为,实行公务员聘任制将使公务员由“铁饭碗”变成“瓷饭碗”在现阶段来说有些夸大,但是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在目前公务员队伍效率不高的背景下,公务员聘任制免除了机关“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的后顾之忧,降低了机关的用人成本,也使单位聘到了专业性比较强的人才,对在职的公务员形成了一种“鲇鱼效应”,从而提到了政府的效率。
对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在肯定深圳的试点时表示:“它(深圳的公务员聘任制)打破了公务员体制‘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激活了公务员体制的活力,对那些生活在‘保险箱’里的在编公务员形成了一定的压力。”
既然实行公务员聘任制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它适不适合推广到整个公务员群体?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告诉记者,聘任制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队伍的一部分岗位中推行,很难在所有公务员中实行。原因很简单,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公务员队伍,担负着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重大职责,很难想象他们中的所有人都实行聘任制,实行双向选择,甚至可以随时走人,这样一个国家的治理就处在一种混乱的状态。目前世界上很少有国家将全体公务员都实行聘任制。因此,实行聘任制的公务员,只能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小部分,即那些专业技术比较强、执行性的、辅助性的岗位。
聘任制能否为“养老金并轨”铺路?
退休养老金“双轨制”自上世纪90年代初实行并延续至今,主要是指,企业人员和公务员的退休待遇实行两个政策:企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由国家统筹发给退休养老金,而公务员则按照在退休前的岗位工资高低发给退休金,全部由财政负责。公务员不仅退休金拿得高,而且在长达30年的时间内不缴纳养老保险。相对而言,企业职工只能拿公务员退休金的三成,却要多缴纳十几万的养老保险,自然深感不平。
全国人大常委、民盟中央经济委员会主任郑功成今年两会做客强国论坛时表示,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共享原则,现在的制度结构(养老金“双轨制”)不符合这一原则,也不符合历史的公正,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已不容等待。
记者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了解到,深圳从2007年1月开始了公务员聘任制的试点工作,从2010年起,在有行政编制空缺的前提下,争取每年补充1000名左右的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了可以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之外,政府还为其建立职业年金(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公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类似于企业年金——记者注)保障制度,如果聘任制公务员在聘期间受到开除处分,职业年金将会被财政部门全额收回。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燕继荣教授对此认为,公务员聘任制现在采取的是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暂时只对新人试行聘任制,现在由聘任制推进的养老金改革还很有限。但是“公务员‘双轨制’‘并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养老金‘双轨制’改革是一项大工程,单凭聘任制公务员无论是从理论还是现实都不成立,如果试点成功,聘任制公务员向全国推广,随着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也是对养老金并轨的一种积极配合。”燕教授还指出,这些决策还有待改善,也引起了社会争议,但毕竟是在改变多年来行政体制僵化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打破公务员铁饭碗的方向不可逆转,所有公务员都应有这样的心理准备。
聘任制离公务员退出机制有多远?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退出条件,但在执行中,其威力并不大。2011年年初,在《公务员法》实施5周年之际,国家公务员局曾公布过一组数据,全国有600多万公务员,但5年来仅仅辞退了4778名公务员,也就是说工作中只要没有比较大的过失,极少有公务员会被辞退。
对于近日北京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建立健全公务员平时考核制度,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评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晋升和待遇挂钩,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将予辞退,萧鸣政教授认为,“虽然具体的结果还不好预料,但至少能在公务员队伍中起到一种威慑作用,也是一种表态,如果工作做得不好,或者不好不坏,‘铁饭碗’也一样会丢,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应该在全国推广。”
这些年政府的懒政之风备受诟病,究其根本,是没有合理的公务员退出机制。汪玉凯教授认为:要建立严格的公务员退出机制。不管是终身制公务员还是聘任制公务员,都要有严格的退出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浮于事、不负责任、公权滥用等现象。在这方面我们既存在制度和机制缺失的问题,也存在着管理不严的问题。比如对于公职人员,世界各国都有严格限制其涉猎商业活动的规范,并对其他的收入来源有严格的约束,而我国在这方面基本形同虚设。由于公共权力的行使,得不到有效的约束,因此助长了公职人员的不规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建立公务员的淘汰机制、退出机制,势在必行。(本报记者 柳 霞 实习记者 韩建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