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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路径探析:保持政策统一 不搞一刀切

2012年04月24日 16:16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参与互动(0)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正是事业单位激发活力、创新发展的巨大机遇

  继中组部、中编办、国家行政学院在3月2日共同举办省部级领导干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研讨班之后,4月10日,厅局级公务员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研讨班也在国家行政学院开班。96位中央部门承担事业单位改革任务的司局级干部以及部分地方编制部门领导参加了这次研讨班。

  在经验交流和学员论坛,来自试点省市的学员介绍了当地先行先试的酸甜苦辣,以及摸爬滚打中得到的宝贵经验。其他部门和省区市领导则带着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难题,彼此交流探析改革的具体操作方式。

  根据国家行政学院的教学安排,此次研讨班进行了两次结构化研讨,在组织学员进行分组讨论时,让每个人用最简洁的表述“浓缩式”地解析改革中的难点和解决路径,以剥洋葱式的分析方法层层深入,使学员们在有限的时间内对改革的核心内容实现最高的“吸收率”。

  针对复合型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在厅局级公务员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研讨班上,授课教师还特别甄选了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进行了案例教学。

  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顶层设计,此次改革目的在于促进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11年3月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分8个方面阐述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改革图景。因此,国家行政学院两次研讨班的学员论坛、结构化研讨以及案例教学,也将关注点锁定于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重点、难点以及改革路径。

  严格细分类别

  公益类事业单位是未来新型事业单位的主体。研讨中,学员们认为现阶段此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首先在于分类中的进一步细分。

  在行政类、公益类、经营类事业单位“三大类”的分类之下,还有公益类事业单位的“两小类”。“公益一类”是指,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基础科研、公共文化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公益二类”是指,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而具体划分为公益一类还是二类,则要根据其是否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否由市场配置部分资源。

  创新体制机制

  随着研讨的深入,学员认为创新体制机制是优化公益类事业单位服务格局的关键,核心是通过改革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有学员提出,政事不分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不清,管理方式形同政府的内设机构或附属部门,政府过多地参与了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实际上,在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方面,政府既是管理者,也是公益服务的委托方,事业单位既是被管理者,也是公益服务的供给方。二者的关系既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一面,也有委托方与供给方的一面。因此,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要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政府通过加强立法、编制规划、制订标准、强化监管等方式,履行对事业单位宏观管理的职能,落实事业单位的法人自主权。

  强化事业单位内部的管理体制改革,也成为学员讨论的焦点。有学员提出,事业单位作为不同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方,既不能再沿用政府机关的管理模式,也不能套用现代企业的运营方式,而是应根据公益服务的自身特点和内在要求,建立健全现代事业制度,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构建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形成富有活力和效率、有激励约束作用的内部运行机制。

  有的学员认为,对面临改革的单位而言,此次改革正是激发活力、创新发展的巨大机遇。在现实中,一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机制不健全,管理运行的“官本位”色彩比较浓厚,如人事分配制度僵化,工作人员套用行政级别,技术人员也要套行政待遇等,不利于调动各类专业人才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还有一部分事业单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借此改革的机会,可以主动深化人事聘用、岗位管理、薪酬制度改革,在教育事业发展、文化体制改革、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点工作领域,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发挥更大作用,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又提高单位效益,增加职工的收入和职业荣誉感,充分激发改革主体的内生动力。

  淡化所有制类型

  指导意见,对于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有着浓墨重彩的阐述: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

  事业单位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特定组织。有学员提出,多年来公益服务的提供主体几乎都为官办,缺少竞争导致效率低下。而且,由于这些事业单位的官方背景和强大的技术专业背景,在相关领域有着强大的话语权,而接受公益服务的老百姓很难对这些服务的质量提出反馈,导致“供求”双方地位不对等,已经很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他社会组织也已有能力承接公益服务的功能,这实际上给原有的事业单位提供了一个增强“竞争”的机会。

  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进入公益事业领域。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执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对此,有学员建议应从社会建设大局审视事业单位及其改革,就像维护企业在市场体制下平等竞争和发展一样,促进公益性组织在公益服务格局中的平等发展,淡化所有制类型。在法律上,给相同功能者以相同地位。在财政支持和保障上,按社会需要论定功能,按社会贡献优先支持,积极探索购买服务的方式。

  有的学员提出,财政的保障对象不应该是某个单位或组织,而应根据这些单位和组织的服务功能和成效来提供保障。通过完善扶持政策,为社会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环境,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服务需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事业单位的改革也是提升政府管理社会能力的一个契机。

  此外,还有学员谈到,公益类事业单位分类时,要注意保持政策统一、不搞“一刀切”。政策不统一容易造成人员和社会不稳定,也可能出现不公平;但“一刀切”也可能不符合实际情况。( 杨琳)

【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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