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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后财务部长谈军人保险法:4项待遇有保障

2012年05月02日 10:55 来源:解放军报 参与互动(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以下简称《军人保险法》)公布后,引起全军官兵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近日,记者就学习理解和宣传贯彻《军人保险法》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军军人保险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总后财务部部长孙黄田。

  保障军队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客观需要

  记者:《军人保险法》一经公布,就在全军官兵和社会各界引起热议。请您谈谈军人保险立法的重要意义。

  孙黄田:《军人保险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专门就军人生活待遇所立的第一部法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胡主席对广大官兵的关心爱护。制定出台《军人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和规范军人保险,增强军人保险制度的强制力和权威性,确保军人保险权益有效落实,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公布施行《军人保险法》,是健全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军人保险法》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充分体现军人职业特点,对军人保险的权利义务、调整对象、项目设置和管理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健全了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为推动军人保险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和有力牵引。

  其次,公布施行《军人保险法》,是保障军队有效履行使命任务的客观需要。军队是国家安全与稳定的柱石。军人军事训练强度大,遂行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科研试验、国际维和等多样化军事行动任务重,许多官兵长年坚守在高原海岛、荒漠戈壁等艰苦边远地区和有毒有害岗位,面临的职业风险更加多样。《军人保险法》着眼实现军人服役期间伤亡有补偿、退役后养老、医疗有保障,依法保障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保险待遇,必将更好地促进官兵扎根军营、安心服役、献身使命。

  第三,公布施行《军人保险法》,是确保军人保险权益落实的有效举措。《军人保险法》,以法律形式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体系,体现国家保障责任,规范军地保险衔接办法,增强了政策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使军人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作用更加突出,为贯彻以人为本建军治军理念,有效维护军人保险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把有效维护广大官兵保险权益作为出发点

  记者:新公布的《军人保险法》体现了哪些立法原则?

  孙黄田:《军人保险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规范军人保险权益的专门法律,贯穿和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一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军方针,将军人保险政策制度上升为具有根本性、长期性和稳定性的法律,反映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完善军事法规体系,促进军人保险事业迈上法制化发展轨道。二是体现军人职业特点、减轻军人后顾之忧。军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相比,面临着许多特殊的职业风险,具有更大的牺牲性和奉献性。《军人保险法》突出军人的职业特点,把有效维护广大官兵保险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三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保险法》既保证广大官兵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也考虑到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建立和完善与地方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相衔接的保险制度,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四是坚持立足当前、着眼发展。《军人保险法》在确立总体框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军队实际,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方向的内容作出前瞻性规范,为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预留了空间。

  军人可以享受4项保险待遇

  记者: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到哪些保险待遇?

  孙黄田:依据《军人保险法》和现行军人保险制度,军人可以享受以下4项保险待遇:

  一是军人伤亡保险。主要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目前军人伤亡保险金标准为:烈士30万元,因公牺牲15万元,1至10级残疾从9.5万元到1.5万元不等。从2010年起,在军人伤亡保险的基础上,军队统一为现役军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两项保险合计,烈士60万元,因公牺牲30万元,1至10级残疾从14.5万元到1.75万元不等。同时,为了使伤残军人退役后能继续得到保障,明确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役参加工作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死亡和残疾性质认定,以及残疾等级评定,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退役养老保险。为保障军人退役后“老有所养”,《军人保险法》规定,军人退役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减轻了地方政府负担,保证了军人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效落实。对转业安置到公务员岗位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岗位的,以及在军队退休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实行退休制度;对军队干部自主择业的,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实行退役金保障制度。

  三是退役医疗保险。明确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干部和士官,每月按规定缴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费,全部由军队补助。按照现行的政策,军队补助标准为:排职至师职干部每人每月35元至81元不等,下士至一级军士长20元至62元不等,义务兵每服役一年补助420元。军人退役时,将退役医疗保险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规定,法律明确,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是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明确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按照现行标准,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按照所在地区艰苦程度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标准分别为600元、700元、800元;个人按照享受基本生活补贴1%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军队给予同等数额补助;个人按照缴费基数8%的比例,每人每月缴纳120元养老保险费,军队按12%的比例,每月给予180元的补助。在其就业或者军人退役随迁,以及达到退休年龄时,将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转移到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明确了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

  记者:这次军人保险立法,在有效维护军人保险权益上有哪些突破和亮点?

  孙黄田:一是确立了军人保险的法律地位。《军人保险法》将经过多年运行和完善、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增强了权威性和约束力。二是突出了国家的保障责任。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促进军人保险事业的发展,为军人保险提供财政拨款和政策支持。同时明确,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再缴纳保险费。这样规定,落实了国家保护军人合法权益的职责要求,明晰了国家对军人保险实施保障的主体责任。三是完善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办法。将现行军人服役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财政承担,调整为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四是搭建了军人保险发展平台。明确规定: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为军队开展互助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提供了法律依据,搭建了发展平台,有利于不断满足军人多样化保险需求,进一步提高军人保险水平,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功能。

  记者:军人保险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实施管理监督?

  孙黄田:军人保险基金,是落实军人保险待遇的物质基础。《军人保险法》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和管理监督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为军人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安全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明确了军人保险基金的来源构成。《军人保险法》规定了军人保险基金的三个筹资渠道:个人缴费、中央财政拨款和利息收入等资金。中央财政拨款是军人保险基金的主渠道,主要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中的国家补助部分,以及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养老保险基金中的基本生活补贴、养老保险统筹补助和医疗保险补贴。

  规范了军人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要求军人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改变支出标准。具体实施三项管理制度:一是分账核算,二是预决算管理,三是专户存储。

  强化了军人保险基金安全监管。规定军人保险基金由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集中管理;总后勤部财务部门和解放军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保证基金安全。

  严格执行军人保险各项政策规定

  记者:对于贯彻落实《军人保险法》,您想强调哪些问题?

  孙黄田:围绕贯彻落实好《军人保险法》,健全完善军人保险政策制度,提高军人保险保障能力,下一步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要扎实搞好《军人保险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军人保险法》的重大意义、政策要点和待遇内容,帮助军地各级和部队官兵学习了解、掌握政策,让广大官兵准确理解法律条文,切身感受党中央、中央军委和胡主席的关心和厚爱。

  其次,要建立健全军人保险工作机制。军人保险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凝聚整体合力,形成政府支持、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我们作为军人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将主动向国家机关多请示、多汇报,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财力支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与军队有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抓好军人保险工作。与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搞好协作,及时沟通解决遇到的矛盾问题,努力实现军地保险政策顺畅衔接。

  第三,要抓紧完善《军人保险法》配套制度。一方面,会同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完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办法和军地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另一方面,抓紧修订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制度,以及军人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及时清理调整与《军人保险法》不一致的内容。

  第四,要严格执行军人保险各项政策规定。《军人保险法》对军人伤亡保险个人缴费、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来源渠道、未就业随军配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等政策作了调整。我们将组织军队各级财务部门,准确把握政策制度界限,对保障范围、享受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重点内容,真正做到学懂、弄通,细化操作规程,严密程序手续,确保保险政策正确执行,官兵待遇有效落实。

【编辑:王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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