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招考频遭质疑 专家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2)
统一招考是解决公平的唯一方式吗?
“公开招聘应根据事业单位及岗位、人员的特点,探索不同的具体方式,不能搞‘一刀切’。”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刘霞说:“要从招聘的组织方式、招聘时间、选拔评价内容、选拔评价方法等进行多方面探索和创新。”
刘霞认为,“一刀切”的招聘方式往往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招聘活动相关,但由于多种原因,这种考试方式还难以完全改变,有些基层单位长期委托政府主管部门或第三方进行招聘。然而,政府主办招聘只是一种过渡职责,招聘的真正主体是事业单位,政府在招聘中的根本职责是做好服务和搞好监管。
一般行政或管理岗位,可以尝试公务员招考方式。总体来讲,方式应灵活多样。从实践层面看,采用公务员招考方式,事业单位用人要求和专业要求并不完全符合。
“统一招考面临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如何落实的尴尬,如借鉴公务员考试方式考出智商很高的人,但考不出专业能力和水平高低。这种形式的公平必然带来社会成本和效率的损失。因此,统一招考并不是解决公平的唯一方式。”李建忠说。
刘霞表示,在坚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允许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特点在招聘方式或程序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多样性和灵活性。对特殊专业、稀有专业、冷门专业岗位,不宜照搬公务员考录模式的报名竞争比例和入围比例限制;而对专业技术岗位,是否进行公共科目笔试还值得探讨;允许高级职称人员、博士学历人员、竞聘县乡基层单位岗位的中级职称人员、技能型人才等免于笔试,直接进入面试或考察;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借调考察进入、专家推荐进入、某些特殊的行政方式调入等多样化的进人方式。
强化人事行政监督职能,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事业单位招聘不宜搞“一刀切”,也不宜完全采用公务员考录模式,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在招聘中可以“为所欲为”,甚至违法违规。那么,如何确保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实现公开招聘的公平、公正?
“统一招考,也不一定代表公平,关键在监督,关键在规定的程序。”李建忠说。
目前需要强化人事行政监督的职能。李建忠表示,按照规定程序,如用人岗位的计划和编制之间,必须明确岗位空缺的情况下,人事部门要对岗位的职责条件进行公平性的审核,不能违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不能有因人设岗的嫌疑。
“政府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力度较为薄弱,缺乏相应的制度规制,尚未建立强大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原则缺细则,有指导缺操作,对违纪违规行为缺乏明确的惩戒方式和方法,在机构建设和人员匹配上严重不足。同时缺乏畅通的社会诉求通道。”刘霞说:“加大制度建设力度,对公开招聘每个环节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全面的制度规制。同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强化监管的执行力度,由被动介入变为主动查处。”
李建忠认为,如公务员一样,事业单位岗位是公共岗位,应该将事业单位违规招聘、严重违规招聘纳入刑法范围,加大法律责任追究力度。同时,一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不能心存侥幸,不能把事业单位招聘中安置人员、以权谋私作为一种很普通的正常现象。
刘霞表示,“公开、公平、公正”只有在阳光下操作才能实现。从制度上对招聘的每个环节如何实现“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具体规定,核心就是确保公开透明。如对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人员资格、招聘方式方法、笔试、面试成绩、入围线确定、拟聘人员确定、名单公示及公示范围和期限、异议处理等,都应当做到以制度规定实现公开透明,确保公众,尤其是确保参与招聘的人员拥有充分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同时,充分利用现代通讯信息技术,通过各种平面媒体和新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接受社会的广泛监督。
陈海平说,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政府制定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基本的程序规范;此外,探讨建立健全由第三方组织的考试机制,在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充分考虑用人单位用人需求的基础上,平衡招考的公平与效率。(记者 王昊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