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局专家:中国对西沙南沙拥有无可争辩主权(3)
三、《越南海洋法》相关内容评析
除了将西沙和南沙群岛列入适用范围,《越南海洋法》的相关内容也不利于中国维护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
(一)为越南非法主张披上“合法”外衣
《越南海洋法》有关海域的规定多移植自《公约》,并选取对越南比较有利的规定加以渲染,这些规定为其主张在南海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否定中国南海断续线提供了“法律依据”。如,该法明确强调“不适合人类生活或开展经济活动的岛礁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暗指西沙和南沙群岛不能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权利,与其既往在公开场合表达的立场一致。规定了不同于岛屿的群岛概念,为其今后在西沙和南沙群岛划定群岛水域埋下伏笔。
(二)为落实越南海洋战略提供重要工具
《越南海洋法》将越南至2020年海洋战略的主要内容纳入立法,将发展海洋经济的原则、重点产业、规划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强调了发展海洋经济与保卫国家海洋主权、国防安全和安全秩序的关系,将油气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港口和运输业、旅游、水产、科研、人力资源等六大产业作为其国家重点优先发展的海洋经济产业,“优惠、鼓励投资发展海岛经济和海上活动”。越南今后可根据该法规定的海洋经济发展方向和重点,进一步加大对中国岛礁权益、海上资源的侵害力度。
(三)为阻挠中国在南海的正常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越南海洋法》明确了海上巡逻与检查的力量,强化对其主张管辖海域的巡逻、管控和维权执法,其主要任务是限制和阻挠中国在南海正常的开发和管理。规定了在人工岛屿、设施或结构周围设置500米安全地带,企图对中国的巡航执法活动设置法律障碍。规定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海域进行科研活动必须得到越南政府权限机关下发的许可证,接受越方监督,为干扰、阻挠中国在南海的正常科考调查活动、强化其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为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创造法律环境
《越南海洋法》在多个条款中明确规定,尊重并保护外国组织和个人在越南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开展资源勘探、开发、科研、建造人工构造物和设施等活动的合法权益。越南通过立法,极力拉拢和鼓励域外国家的公司和组织参与在中国南海管辖海域的资源勘探、开发和调查活动,保障其权利,为实现与域外国家的“利益捆绑”、推动南海问题国际化创造了法律环境。
《越南海洋法》的出台强化了越南在南海问题上的单方面立场,对中国造成严重挑战,势必使南海局势更加严峻。周边的日本、越南等国都已相继出台综合性海洋立法,来统领国家海洋事务。中国现有涉海法律限于专门领域或行业专项立法,在综合管理和整合协调方面存在立法空白,难以满足日益错综复杂的海洋维权维稳的需要。因此,加快推动我国海洋基本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海洋基本法,已成为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