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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为部分家庭生二胎松绑 失独扶助标准提出

2012年09月26日 15:2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9月25日,广州市法制办官方网站公开征求对《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的意见。据悉,为了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适应,广州市对现行的《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了大量修订,其中近期社会高度关注的“二胎”政策门槛亦有所降低,但主要是针对部分残疾儿童家庭和再婚家庭,“二胎”政策“松绑”之后也并未超出广东省的相关计生规定。

  符合条件可“再生育1胎子女”

  羊城晚报记者查阅相关资料获悉,与《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10月22日修改并于2008年1月5日正式公布生效。下称“办法”)相比,“意见稿”保持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的一贯政策,但关于“二胎”的描述有所变化,比如,“办法”关于二胎的描述是“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而“意见稿”的行文为“可以再生育1胎子女”。从“1个子女”到“1胎子女”,可以看出“意见稿”更加人性化,也更贴近实际情况。

  残疾儿童家庭“二胎”门槛降低

  与此同时,“意见稿”中关于残疾儿童家庭生育“二胎”的条件也比原来放松了,但放松之后的条件仍在广东省计生规定的限定范围之内。

  “办法”中规定,已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并经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1个子女。“意见稿”除将“1个子女”改为“1胎子女”外,还进行具体细化:“第1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1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的夫妻,经申请审核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家庭生育“二胎”条件松动

  部分再婚家庭的“二胎”生育条件也有所变动。

  “办法”规定,“再婚夫妻,一方生育1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可申请多生育1个子女。“意见稿”中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2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者已生育的子女未婚时死亡造成无子女的”,可申请多生育1胎子女。

  此外,“意见稿”还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1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1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也可以申请多生育1胎子女。

  “失独”扶助标准提出

  “意见稿”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意见稿”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等。(记者郑旭森、实习生李沛)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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