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中共依法治国柔性理政 构建清晰价值体系(3)
机体活力:惩防并举法制反腐
2005年1月,《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正式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作出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提出拓展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工作领域的要求。
腐败是侵蚀政党机体活力的致命“顽症”。十六大以来,执政党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惩防体系”建设把反腐败提到又一个高度,既有国际化的需要,也在国内形成一种战略安排和规划,是反腐倡廉非常重要的亮点。
“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党的十七大报告如此再度强调。
2008年5月,《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工作规划》颁布实施,建立惩防腐败体系并实行每五年为一个周期的工作规划制度。外界普遍评价,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重大创新。
更高层面看,在反腐工作的根本体制、机制上有所突破,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工作的法制化建设,已经成为既定路径。
“反腐倡廉走向制度化、法制化,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们也正在向这个方向努力和进步。”李成言说,已经出台的一些文件使制度化的约束力不断提升。比如,2010年2月24日,经过多年的准备酝酿,《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实施,替代了1997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其中“8大禁止”、“52个不准”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极易滋生腐败的各个领域。这一准则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官员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李成言评价,这些制度建设的成果,为未来反腐倡廉法制化建设作了准备,奠定了基础。从各国的经验看,反腐倡廉的法制化之路,都会经历一个从政策到制度,再到法律的过程。近十年来的实践,正是在作着这样的努力。
中央党校教授林喆认为,现阶段可一方面建立惩治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条例,用强制性手段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一方面将与反腐败相关的党纪党规上升到道德规范层面,用道德的力量来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
“将这二者结合起来,是目前具有较强可行性的一种新思路。”林喆说。(记者 董瑞丰 陈泽伟 温泉 实习生 丁斌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