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报:让诚信制度为被欠薪员工撑腰
私营企业女老板许娟因与老公离婚,致情绪消极不愿给员工发工资。公司职员小黄在讨要工资时与其发生争执,许娟称不需道歉,只需臭骂小黄一顿解气后就支付全部员工的工资。(11月12日《现代快报》)
越是平凡人物的小事,越能够折射出法治精神在现实中的悖逆。私企女老板与老公离婚,是人生的一个坎,但毕竟属于私事。然而老板很难过,后果很严重,殃及池鱼的是,员工的工资也难以得到发放。
按时支付工资是一个商业底线,然而不知从何时起,员工的工资成了某些老板手中的紧箍咒。商海沉浮,老板若安好,便是晴天,老板若遭遇不测风云,员工则面临狂风暴雨。女老板商海打拼,本应该人情练达,即便不讲人情,也要讲法律。法律明文规定应该成为保障员工权益的最后一张王牌。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出现“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可惜的是“责令”一词措辞严厉,“可以”二字弹性却非常大,影响了执法的严肃与公正,也导致用人单位工资拖欠现象的蔓延。
而新闻中的劳动调解员的角色着实耐人寻味,“温情执法”之下难以窥见法律的威严,一些细节上的描写更让人感觉太过于偏向老板一方。例如,女老板提出骂小黄解气就支付员工工资的条件后,调解员不但没有指出这种行为涉嫌人格侮辱,反而在小黄挨骂几次要发作时,赶紧亮出保证书“按住”他。或许调解员是迫不得已,为了解决问题,只能采取息事宁人的做法,但是法律的尊严写在纸上,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了属于“一裁终局”的裁决的范围,第一条就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所谓“一裁终局”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审理和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笔者相信调解员不是不了解法律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上,刚性的法律屡屡遭遇执行难,只好以变通为员工“讨薪”。
当前,我国社会诚信制度和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不少企业在支付工资方面出现违法违规现象后,并未被列入社会诚信的“黑名单”。社会对企业的这些行为不重视,没有给予道德和公德的谴责,造成了企业拖欠工资现象的频频发生,给劳动者造成伤害。
笔者认为,应该建立工资支付的社会诚信制度,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为被欠薪员工撑腰。譬如将企业纳入当地信用体系名单中,对经常违规的企业,则将其列入黑名单,作为不可信任企业。相关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诚信,使劳动者能够有真实了解。如此一来,一些“不看法律,看心情”的老板们或许会及时分清公与私的边界。(钱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