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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虐童案中最后的司法公正尚待实现

2012年11月19日 09:14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温岭虐童案当事人颜某被警方释放。警方认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羁押折抵行政拘留。此前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颜某总共被羁押22天。颜某的律师表示,颜某对于被多羁押7天一事不再追究(11月18日《新京报》)。

  虐童案到此似乎落幕,虽然有网友发出“处罚太轻”的异议,但法律不受任何人意志的影响,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诚然,颜某的行为性质恶劣,更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她的行为虽然因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但是要受到行政处罚,并且可能面临受害幼童家长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

  然而不能忽视的是,颜某在虐童案侦办过程中也受到了不公正的司法处遇,她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保障。

  首先,颜某是否应当被刑事拘留?刑拘的目的在于阻止现行犯着手实施犯罪,或防止重大嫌疑人实施毁灭证据、逃跑、自杀等阻碍侦查的行为,进而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因此,刑拘不应带有任何“惩罚”性质。从颜某的人身危险性与虐童事件的危害结果具体分析,对她采取取保候审足以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从羁押必要性上看,公安机关的审查似乎过多为社会舆论裹挟,略显失衡。

  其次,颜某是否应当被刑拘22天?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颜某因虐童行为曝光被公安机关于10月25日刑拘,11月5日检察机关对颜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并未立即释放颜某,也未转换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于法不合。

  最后,颜某是否应得到国家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虐童案中公安机关最终决定撤销刑事案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折抵刑拘期限后,仍有7天时间属于超期羁押。颜某虽然表示不再追究,但是司法公正受损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依法治国的精神需体现在司法工作点滴之间。虐童案在一波三折中落幕,三重追问却给公正司法留下白璧微瑕。在“平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程序意识浸润之中,法治社会方能根基牢固。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如能勇于承认错误并积极主动赔偿,将是对公正司法最好的诠释。(张伯晋)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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